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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該怎麼與工傷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2.92W

用人單位在具備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需要根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進行操作,否則違法規定和程序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需要進行相關的賠償。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公佈的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按照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書面告知勞動者理由。沒有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但是並不等於終身合同。在出現《勞動合同法》第24、25、26、27條的情形時,也可以依法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徵求本單位工會的意見,並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用人單位該怎麼與工傷職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