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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當事人能夠協商和解嗎?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1.05W

勞動爭議當事人能夠協商和解嗎?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本條是關於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一單位進行協商和解的規定。

勞動爭議的協商是指發生爭議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透過自行協商,或者勞動者請工會或者其他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從而使當事人的矛盾得以化解,自願就爭議事項達成協議,使勞動爭議及時得到解決的一種活動。這是解決勞動爭議的一個環節。發生勞動爭議後,由當事人雙方進行協商和解,有利於使勞動爭議在比較平和的氣氛中得到解決,防止矛盾激化,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勞動法沒有規定勞動爭議的協商和解制度。國務院於1993年出臺的《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了勞動爭議的協商和解問題,即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本法在《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這一制度,除了規定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和解外,還增加規定了勞動者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這主要是考慮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比,通常處於弱勢地位,如果單純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和解,雙方由於存在地位上的不平衡性,通常很難達成和解協議,因此本法增加了勞動者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幫助共同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的規定,目的是透過工會和第三方的加人,促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能夠坐下來協商,進而達成和解協議,充分發揮“協商”這一方式在處理勞動爭議方面的作用。這裏“第三方”可以是本單位的人員,也可以是本單位以外的,雙方都信任的人員。

協商和解成功後,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和解協議。這裏應當指出的是,協商這一程序,完全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任何一方,或者第三方都不得強迫另一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如果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仍然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