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解除勞動合同工會組織流程可以透過協商解除。 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在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從該條立法來看,並未規定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應具備何種條件,只要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協議,便可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從實踐來看,協議解除具有以下特點:
(1)雙方當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請求權。勞動者或用人單位都可主動向對方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請求。
(2)必須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而達成協議,纔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強加自己的意志於對方當事人。
(3)協議解除不受約定終止合同條件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