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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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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爲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爲共同當事人。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條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蔘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權限。

第二十五條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爲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爲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六條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一、勞動仲裁申請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