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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調解是否有用?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9.21K

勞動調解是否有用?

勞動調解,作爲解決勞動爭議一種途徑,是有用的。從法理上講,勞動局處理勞動糾紛屬於民事調解行爲,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只有仲裁和法院有效判決纔有強制執行力。具體是怎麼調解是根據當事人的意見,分歧,調解員具體協商決定,只讓讓當事人雙方都能接受,化紛止爭即可。調解的好處在於成本低,不傷和氣。但也存在沒有強制執行力這個問題,所以需要當事人真心實意的調解纔會有效。

一、勞動局調解有用嗎?

這個是有用的,主要看雙方的意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勞動局調解有用嗎?

二、勞動局調解需要多久

參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沒有具體時間限制,但是勞動局結案是有時間的一般爲60工作日,特殊案件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以上指結案時間並非有最終結果。

仲裁的話一般爲60個工作日徹底有結果(裁決書、調解書)。

所以只能認爲調解時限是這麼長,一般很少會有拉這麼長的,但是如果投訴人證據不足,那這個時間就是無限的了。

三、勞動調解應遵守的原則

(1)事實清楚原則。所謂事實清楚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應當堅持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才能進行調解的原則。事實清楚是調解的基礎和前提。只有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才能使雙方當事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爲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違法的,從而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事實不清,不能調解。

(2)自願原則。所謂自願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是否進行調解,能否達成協議,完全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當事人如果不自願,就不能調解。這就是說,勞動仲裁機關在仲裁程序中,要充分尊重當事人或調或裁的權力,不得強迫。

(3)合法原則。所謂合法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調解活動和協議內容,都必須符合勞動實體法和仲裁程序法的規定。就是說,調解程序和協議必須合法,否則不能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爲,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者認爲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爲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爲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爲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Tags:勞動 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