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第三人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也可以追加第三人蔘加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爲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爲共同當事人。第二十三條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