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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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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有哪些?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組成和設立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用人單位工會代表共同決定。其中,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推舉產生,用人單位代表由廠長或經理指定,用人單位工會代表由用人單位工會委員會指定。用人單位的代表不能超過調解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而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對於沒有工會組織的企業,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由企業代表與職工代表協商決定。

法律分析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1、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推舉產生);

2、用人單位代表(由廠長或經理指定);

3、用人單位工會代表組成(由用人單位工會委員會指定)。用人單位的代表不能超過調解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沒有成立工會組織的企業,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由企業代表與職工代表協商決定。

拓展延伸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成員資格和選拔程序是怎樣的?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成員資格和選拔程序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一般來說,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成員應具備法律、勞動關係等相關專業知識,並具備一定的工作經驗。選拔程序通常包括申請、資格審查、面試等環節。具體選拔程序可能因地區而異,但一般都會經過嚴格的篩選和評估。選拔的目的是確保委員會成員具備專業素質和公正性,能夠獨立、客觀地履行調解工作。這樣的選拔程序有助於提升委員會的專業水平和調解質量,爲勞動爭議的解決提供公正、有效的渠道。

結語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用人單位工會代表組成,確保了多方利益的平衡。工會代表擔任調解委員會主任,體現了工會在勞動爭議解決中的重要角色。對於沒有工會組織的企業,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由企業代表與職工代表協商決定,保證了公平性。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成員選拔程序嚴格,確保其具備專業素質和公正性,爲勞動爭議的解決提供了公正、有效的渠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一章 總則 第八條 【勞動爭議處理的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爭議的重大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章 調解 第十三條 【調解方式】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章 調解 第十條 【調解組織】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