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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在未到期時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5.78K

這段內容主要講述了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充分尊重雙方意願,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確保變更和訂立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不得違反行政法規。同時,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法律分析

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我們充分尊重了雙方的意願,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就可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可以自擬格式,我國法律沒有強調勞動合同的統一格式。但是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拓展延伸

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有何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有以下規定:

1.勞動合同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達成續訂勞動合同協議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

3.勞動合同的解除: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完成工作;(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三)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4.勞動合同的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勞動者死亡等情形,勞動合同終止。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需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並遵循法律規定。

結語

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我們充分尊重了雙方的意願,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就可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我們也要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在變更和訂立勞動合同時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如果需要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各執一份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五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是否可以在未到期時重新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