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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需要換崗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1.26W

根據法律規定需要換崗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換崗是否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是否變更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工作崗位和條件,最好以書面形式變更合同或簽署補充協議。如果合同中未約定具體崗位,雙方可協商自主調整,但建議書面約定。員工有權拒絕更換崗位,違反勞動法可向勞動保障監察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對於降薪,女職工在孕期或哺乳期調整崗位不得降低原工資性收入。勞動合同範圍內的崗位調換可進行合同變更。

法律分析

在現實生活當中,經常會發生,勞動者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得非常好,但是卻因爲單位自身的原因,要求調去其他的工作崗位,那麼,根據法律規定需要換崗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調換相應的工作崗位,應當視爲所簽訂勞動合同當中具體的內容,選擇是否需要來進行變更勞動合同就可以了。

一、根據法律規定需要換崗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換工作崗位合同是否需要重新簽訂?

員工調換工作崗位,視所籤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選擇是否需要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應當具備的條款,也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如果員工和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工作崗位和相關條件,那麼,發生工作崗位調整,雙方最好以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或簽署補充協議,避免後續爭議。

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具體工作崗位,那麼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自主進行工作崗位調整,不必變更勞動合同。但是,此種情況下,仍建議進行書面約定,留有協商證據。

二、什麼是工作崗位

工作崗位分類的幾個概念:職系(細類)、職組(中小類)、職門(大類)、崗級、崗等。崗位分類是從橫向與縱向兩個維度上所進行的劃分,從而區別出不同崗位的類別和等級。職系和職組是按照崗位的工作性質和特點對崗位所進行的橫向分類,崗級和崗等是按照崗位的責任大小、技能要求、勞動強度、勞動環境等要素指標對崗位進行的縱向分級。

公司給員工更換工作崗位,員工有權不同意嗎?

更換崗位員工是有權力拒絕的。

根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該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崗位屬於勞動合同類容。變更崗位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該遵循上述原則。

1、應該和單位協商解決,告之單位做法違反勞動法!

2、協商不成有以下解決辦法: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投訴;

(2)申請勞動仲裁;

如單位要換崗降薪,如何應對?

新修改的《婦保法》上海實施辦法在第23條對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四期的特殊保護做出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適應原工作崗位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調整該期間的工作崗位或者改善相應的工作條件,但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資性收入。

實際上調換崗位也是在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範圍,內容之內的,只不過這個時候可以選擇性的進行勞動合同的變更,我國勞動合同法當中明確規定了應當具備的條款,所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話,是可以進行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的。

結語

根據法律規定,員工調換工作崗位是否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工作崗位和相關條件,雙方最好以書面形式變更合同或簽署補充協議。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具體工作崗位,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自主進行調整,但建議進行書面約定,以避免後續爭議。員工有權拒絕更換崗位,應與單位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勞動保障監察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對於單位要換崗降薪的情況,根據《婦保法》上海實施辦法第23條規定,單位不得降低女職工在孕期或哺乳期的原工資性收入。在進行工作崗位調整時,可以選擇性地進行勞動合同的變更,但需遵循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