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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成員有哪些情形應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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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成員有哪些情形應當迴避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成員應當迴避的情形: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係的;與勞動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由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一、勞動爭議的一般調整方法有什麼

勞動爭議的一般調整方法有:

1、調解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委員會申請調解。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2、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3、訴訟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勞動爭議主要包括哪幾個方面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事項。

二、勞動爭議的範圍是什麼

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勞動爭議的範圍主要是: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而發生的爭議;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發生勞動糾紛該怎麼解決

發生勞動糾紛的解決如下:如發生勞動糾紛,可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1、用人單位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工會代表擔任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

2、仲裁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訴訟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投訴。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制止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爲,責令改正。

三、勞動仲裁不予受理該怎麼辦

勞動仲裁不受理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繫羣衆、熱心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