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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成員在什麼情形下應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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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成員在什麼情形下應迴避

法律分析:迴避是指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成員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遇有法定的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情形,依法退出對該案處理的制度。迴避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證勞動爭議案件能夠得到公正、公平的解決。根據有關規定,調解委員會成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迴避:

(1)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2)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係的;

(3)與勞動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迴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迴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