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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傷認定期間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2.35W

這段文字主要闡述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這些情形包括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拒不改正、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分析

勞動者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現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拓展延伸

用人單位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工傷員工的勞動合同?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工傷員工的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與用人單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因此,用人單位在以上情形下可以解除工傷員工的勞動合同。

結語

勞動者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現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工傷認定期間能否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