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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貸款沒還清可以賣房子嗎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3.1W

房子貸款沒還清可以賣房子嗎

貸款沒還清房子也是可以買賣的。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內容可知,一是轉按揭,就是把自己的房子出售或轉讓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向銀行重新申請辦理個人住房貸款,變更借款期限、變更借款人或變更抵押物的貸款。二是提前償還房貸。

一、婚前買房離婚怎麼分

在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下面分爲以下的這四種情形。

(一)第一種情形就是結婚的兩個人在結婚之前,夫妻的其中一個人以自己的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並且辦理了購房貸款,在結婚之前購房的這一方已經辦理了房產所有權,然後在結婚之後夫妻的兩個人一起來償還房子的貸款。對於這種情況,所購買的房子是屬於夫妻兩個人其中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兩夫妻離婚的時候,另外一方是沒有權力要求對這個房子進行財產分割的。但是如果結了婚之後一起對房子進行償還貸款,那麼另外一方雖然無權分割房產,但是有權利對房子所屬的那一方要求進行相關的經濟賠償。在這裏非常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在夫妻兩個人共同爲房子償還房貸的時候,用的錢無論是其中一個人的工資還是兩個人的工資,在法律上面都是會認定爲共同償還貸款的,所以就此看來,一起償還貸款的房子在離婚的時候,幫助償還貸款的那一方可以要求對方那自己還貸的那一部分給退回來,並且如果房價有增值的那一部分也是要給與相關補償的。

(二)如果是夫妻兩個人結婚之前,其中的一方以自己所有的財產來購買房屋,並且辦理了相關的購房貸款,結婚之後,夫妻兩個人一起來償還房子貸款,房子的房產證是在結婚之後才獲得的。對於這種情況之下所購買的房子也是歸爲買房那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的時候,另外一方是不可以進行財產分割的。因爲即使是在結婚之後才取得房產證,但是房子的購買是在結婚之前其中的一方以自己的個人財產來進行購買的,取得房產的時間是不會對所有權產生影響的,所以這樣的房子也是不屬於夫妻兩個人的共同財產。

(三)夫妻兩個人在結婚之前用兩個人的共同財產來進行購買房子的,並申請了相關的購房貸款,然後在夫妻兩人結婚之後,兩個人共同來進行償還貸款,如果這樣的情況下,所購買的房子房產的產權是登記在兩個人的其中一個人的名下,那麼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房子的所有權就會歸爲登記人的名下,因爲房產登記上面只有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所以就會歸爲這個人的個人財產。所以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沒有進行房產登記的那一方,如果想要證明這個房子是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想要申請變成夫妻兩人的共同財產,必須要證明自己在結婚之前爲了買房子而給出的資金證明,還要證明自己出資購買的時候得到了雙方的共同認可。如果沒有提供這兩個證據,那麼這個房子的房產就會歸到房產登記人的名下,在離婚的時候不可以進行分割。

(四)夫妻兩個人在結婚之前由其中一個人的父母出資來買房的,在結婚之後才取得房產證的情況下,房子的所有權一般是哪一方的父母出資,就會歸到哪一方的名下,除非出資的父母提前聲明瞭房子是贈與兩個人共同所有。

二、按揭車轉讓協議有效嗎

無效,車主只有車輛使用權,買賣權在銀行。需要辦理汽車解押後,再辦理買賣。

貸款沒有還清的車輛不能買賣,需要貸款結清後才能操作買賣,也可參照以下流程辦理買賣:

1、轉按揭:最簡單直接的一種方法,在二手房買賣中通俗的講就是把個人住房出售或轉讓給第三人而申請辦理個人住房貸款變更借款期限、變更借款人或變更抵押物的貸款。

2、用買方的首付款繳清剩餘貸款:這是當下二手車交易中最多應用的模式。這種方式適用於原車主貸款額度較低或已經經過大量歸還後所剩貸款數目不大的情況。通常情況下,買家會認可首付車輛總成交額的30%至40%,賣方可以利用買方的首付將剩餘貸款付清,然後撤銷車輛的抵押登記,進行下一步交易。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零七條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爲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併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公積金裝修貸款算一次貸款嗎

是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國家爲職工提供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貸款。是指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在購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時,以其所購(建)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權的財產作爲抵押物或質押物,或由第三人爲其貸款提供保證並承擔償還本息連帶責任,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的以住房公積金爲資金來源的住房貸款。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五)權屬有爭議的;(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