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或者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
一、用人單位辭退職工在什麼情形下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如果能夠證明員工符合以下六種情形,可以解除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勞動者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行爲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哺乳期可以開除員工嗎
哺乳期公司不可以辭退員工。除非哺乳期內員工有存在法定過錯情形的,纔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女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女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女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女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女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如何開除員工
開除員工的方式:員工如果存在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等行爲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開除勞動者。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