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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上的單位性質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2.92W

一般可分爲:國家行政企業、公私合作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社會組織機構、國際組織機構、外資企業、私營企業、集體企業、國防軍事企業。

勞動合同上的單位性質

用人單位營業執照上有單位性質的,地址應當按照營業執照上的地址填寫,與營業執照上的地址一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3.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6.勞動報酬;7.社會保險;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