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得分情況來看:
1、如果是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前個人財產,拆遷行爲發生在婚前,拆遷補償利益的確定也發生在婚前,但是在婚後才發放拆遷補償款或者是取得拆遷安置房,則因爲整個拆遷的過程都是發生在婚前,配偶本身就沒有參與整個的拆遷,也不是拆遷所要考量的因素。這種情況下拆遷款買房不算共同財產。
2、如果是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前個人財產,拆遷行爲發生在婚內,拆遷補償利益的確定也發生在婚內,補償款中包括了對家庭人口的補償,或有部分款項是補給家庭成員配合拆遷而給予的獎勵,或拆遷安置的房屋中考慮了家庭成員的存在,以家庭爲單位給予的補償,由此獲得的該部分補償款應爲夫妻共同財產,配偶方應享有一定的份額。這種情況下拆遷款買房算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