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合同簽訂時間可以晚於合同開始的時間,但以簽訂之日爲準,但是爲維護合法權益,最好先訂立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