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作爲勞動者的員工應注意事項有:1、自己提出解除動議,無經濟補償金,因此慎寫“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的辭職信”、簽訂書面的協商解除協議,以書面形式明確解除合同的形式、勞動合同解除時間、用人單位應支付的補償、工資結算等事項、儘量避免解除協議和補償協議的分離、以單位的書面解除通知爲解除日,以確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時間,並確保在未收到書面解除通知或解除協議之前應當正常出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八條 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