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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書發佈後需要進行哪些操作?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4.24K

工傷認定書下來後,勞動者可以進行工傷勞動能力鑑定,持鑑定結果享受工傷待遇,也可直接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賠償包括醫療費、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多項費用。

法律分析

工傷認定書下來後,勞動者認爲工傷影響了自己勞動能力的可以進行工傷勞動能力鑑定,持鑑定結果,享受工傷待遇,得到更多工傷賠償。也可以依據工傷認定書直接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工傷怎麼賠償

工傷待遇:

(1)醫療費,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護理費,

(4)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者月工資×法定月份數(不同的傷殘等級月份數不等),

(5)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職工平均月工資標準×法定月份數(不同的傷殘等級對應不同的月份數),

(6)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或傷殘津貼,

(7)停工留薪期工資:治療時間(不同傷情時間不同)×勞動者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

(8)後續治療費,

(9)殘疾輔助器具費,

(10)交通費等。

拓展延伸

工傷認定書發佈後的後續程序是什麼?

工傷認定書發佈後的後續程序包括以下幾個步驟:首先,受傷員工應及時收到工傷認定書副本,並覈對其中的內容是否準確無誤。其次,僱主需要按照工傷認定書的結果,及時辦理相關的工傷保險理賠手續,確保受傷員工能夠及時獲得相應的醫療費用和工傷補償金。同時,受傷員工也應及時向醫療機構提交工傷認定書,以便享受相應的醫療待遇。此外,如果對工傷認定結果有異議,受傷員工或僱主可以依法提起復議或申請行政訴訟,維護自身權益。最後,僱主還需根據工傷認定書的結果,採取相應的措施,預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保障員工的勞動安全和健康。綜上所述,工傷認定書發佈後的後續程序涉及多個環節,旨在保障受傷員工的權益,確保工傷保險制度的有效執行。

結語

工傷認定書發佈後的後續程序涉及多個環節,旨在保障受傷員工的權益,確保工傷保險制度的有效執行。受傷員工應及時覈對工傷認定書內容,並向醫療機構提交以享受醫療待遇。僱主應辦理工傷保險理賠手續,確保受傷員工獲得醫療費用和工傷補償金。如對認定結果有異議,可提起復議或申請行政訴訟。同時,僱主需採取措施預防類似事故發生,保障員工勞動安全和健康。這些步驟共同維護了勞動者的權益,確保工傷保險制度的順利執行。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爲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鑑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工傷認定書發佈後需要進行哪些操作?

Tags:工傷 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