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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後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哪些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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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後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哪些補償?

工傷認定後,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工傷等級給予員工相應的賠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五級傷殘爲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爲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爲:五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爲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後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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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後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金嗎

有。

用人單位因工傷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應當支付二倍經濟補償標準的賠償金。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有法定過錯行爲外。

二、工傷如何認定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三、工傷傷殘鑑定時間是多久

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醫療終結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舊傷復發鑑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後治療終結前提出。

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緻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鑑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

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被鑑定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短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用人單位單獨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長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仍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傷殘鑑定,一般而言,傷殘等級鑑定是在工傷醫療期滿時進行,但是如果醫療期尚未滿,但是工傷職工的病情屬於相對穩定階段,也可以進行傷殘等級鑑定。工傷對人體致殘的情況和結局千差萬別,由於傷殘性質、健康恢復狀況、單位和個人的實際情況不同,對不同的個人、不同的傷殘確定的醫療期限不一樣,因此進行鑑定的最佳時間也不盡一樣,在此不可能具體地一一作出介紹,只能對各種致殘情況分門別類的作一個大致的介紹,在實務中,還需依照個人實際情況作出具體的判斷。

勞動者被認定爲工傷的可以享受工傷的待遇,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的,由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未繳納的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勞動者受傷失去了勞動能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相關內容:工傷後的醫療期有多久?

一、工傷後的醫療期有多久?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爲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爲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爲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爲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爲二十四個月。

法律規定了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二、工傷醫療報銷的方式是什麼

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或康復需要治療的,填寫《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或《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憑就診的協議醫療機構提出診斷意見,由單位到醫保經辦機構(審覈一部)覈准後到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對舊傷復發有爭議的,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職工在工傷認定後,其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憑工傷認定結論、出院小結複印件(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訴、現病史、檢查、診斷、治療、手術經過、治療後轉歸情況、出院注意事項。加蓋就診醫院章)、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包括:藥物、檢查、治療、手術、化驗等每項的名稱、用量、次數,單價,每項總價)、有效報銷單據(有財政部門監製章或稅務部門監製章和就診醫院收費專用章),由單位到醫保經辦機構(審覈一部)申請報銷。

若勞動者受工傷,此時可以按照規定享受停工留薪,對應的期限最長可以達到12個月。至於醫療期,一般是針對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而暫時不能工作的情況。此時,基於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年限不同,給到的醫療期是不一樣的。

發生工傷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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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生工傷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金嗎

用人單位因工傷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應當支付二倍經濟補償標準的賠償金。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有法定過錯行爲外。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經濟補償金有哪些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用人單痊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是不能隨便的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有此行爲,那麼就需要承擔起相應的經濟補償,對於補償的標準就會按勞動者的實際情況來確定,因此,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好就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或者是申請勞動仲裁。

相關內容:工傷的醫療期是多長時間

一、工傷的醫療期是多長時間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爲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爲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爲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爲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爲二十四個月。

法律規定了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二、工傷醫療報銷的方式是什麼

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或康復需要治療的,填寫《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或《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憑就診的協議醫療機構提出診斷意見,由單位到醫保經辦機構(審覈一部)覈准後到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對舊傷復發有爭議的,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職工在工傷認定後,其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憑工傷認定結論、出院小結複印件(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訴、現病史、檢查、診斷、治療、手術經過、治療後轉歸情況、出院注意事項。加蓋就診醫院章)、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包括:藥物、檢查、治療、手術、化驗等每項的名稱、用量、次數,單價,每項總價)、有效報銷單據(有財政部門監製章或稅務部門監製章和就診醫院收費專用章),由單位到醫保經辦機構(審覈一部)申請報銷。

若勞動者受工傷,此時可以按照規定享受停工留薪,對應的期限最長可以達到12個月。至於醫療期,一般是針對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而暫時不能工作的情況。此時,基於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年限不同,給到的醫療期是不一樣的。

工傷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有沒有經濟補償

工傷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工傷傷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有時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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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傷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有時效嗎?

有仲裁時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工傷賠償項目有哪些?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十)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十一)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十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以上的內容告訴工傷賠償是具有時效的,也就是勞動爭議仲裁時效,這個仲裁時效的期限是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發生了工作性的傷害,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對於勞動者需要賠償。而勞動者依如果是因爲這個原因解除了勞動合同,這個時候應當是有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一定的賠償。具體的賠償的標準,如果發生糾紛了,就可以透過勞動仲裁,勞動訴訟方式解決。

相關內容:發生了工傷應該起訴誰?

一、發生了工傷應該起訴誰?

發生了工傷應該起訴誰,應當根據糾紛的內容來確定,如果是工傷保險基金不賠付,那麼應當起訴工傷保險基金。工傷認定是60天,傷殘鑑定是15天。

先向上級勞動部門申請複議,如果仍有異議可以申請行政訴訟。工傷認定決定書:如對本認定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曰內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起行政複議;也可自接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一般人身損害賠償(僱用)和勞動法(工傷)。這兩個賠償規定與過去的相關法規有實質上的改變。新的勞動法規對工傷賠償從勞動者角度,待遇要優於一般賠償,尤其是一些非法用工的的主體對受害人賠償的數額更爲明顯,因此這是對勞動者羣體的依法保護的體現,也是對那些不關心勞動者的生活和工作環境的用人單位的一種懲罰。同時促使他們注意安全生產,改善安全生產環境。於是就產生受害人出於自己利益的考慮,從致害者的違法用工的錯處尋找自己的權益出發,用勞動法規來保護自己。

二、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該怎麼辦

(1)申請行政複議

根據有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覈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2)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覈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在經過行政複議後,對行政複議還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3)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工傷保險條例》第52條規定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根據《勞動法》第77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凋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發生了工作性傷害之後,就需要由用人單位向有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然後,完成勞動能力的鑑定,最後就是需要由工傷保險基金來負責賠償,當然了,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社會保險,就需要自己來承擔賠償的責任。之後所發生糾紛應當起訴解決。

違反解除勞動合同補償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該內容由 王天宇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