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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限規定是法律認可的嗎?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1.66W

勞動合同法規定,入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如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可能引發糾紛,勞動者可透過勞動仲裁解決。

法律分析

一、入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合法嗎?

入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是合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上述條款強制性地規定:單位在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最遲應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這實際上是有限度地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爲即不違法。

但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這是對用人單位在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罰措施。

二、不簽訂勞動合同有什麼後果

《勞動合同法》的施行對原來的勞動用工制度將產生一些重大的轉變。企業要及時轉變用工觀念、理順勞動用工制度,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在過去的企業用工中,經常存在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按此規定,企業用工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承擔非常不利的後果。《勞動合同法》雖然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長期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還是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爲好,以免引起混淆。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入職後的一個月內,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在於對勞動工作的相關情況進行說明,並根據條款的規定內容進行履行。如果勞動者入職後一個月內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工資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結語

合法簽訂勞動合同,確保員工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入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單位需在一個月內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需支付雙倍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會帶來不良後果,如勞動糾紛等。用人單位應及時轉變用工觀念,遵守勞動法規,簽訂合同以保障雙方權益。如有爭議,可透過勞動仲裁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的種類】勞動合同分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爲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生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限規定是法律認可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