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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爭議應如何處理?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2.94W

我國集體合同爭議可以分爲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和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兩類。一、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處理:1、當事人協商解決。2、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3、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處理:1、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先自行協商解決。2、協商解決不成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申請協調處理。未提出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爲必要時,也可進行協調處理。3、案件受理後,應組織同級工會代表、企業方面的代表及有關方面的代表組成一臨時協調處理機構負責具體處理工作。4、處理爭議時,雙方當事人應各自選派3至10名代表,並指定一名首席代表。5、處理爭議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結束。需延長期限的,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6、爭議處理結束,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制作《協調處理協議書》,雙方當事人的首席代表和協調處理的負責人共同簽訂、蓋章。需要注意,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可以分爲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的處理和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的處理。這兩種集體合同爭議處理的方式,其處理程序、處理機構都有所不同。 該內容由 李志峯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集體合同爭議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