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的,可以續簽;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