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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辭職手續?|勞動合同未到期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1.42W

勞動合同未到期,如何辦理辭職手續?

勞動合同未到期提出辭職應提前一個月書面申請解除合同,單位解除合同需賠償雙倍工資,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單位可解除合同。試用期辭職有工資,單位拒付可投訴勞動監察部門,要求支付拖欠工資,逾期不改正可申請法院執行。試用期辭職需開離職證明,單位應在解除合同時出具證明並辦理相關手續,支付經濟補償。合同解除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法律分析

一、勞動合同未到期提出辭職怎麼辦

勞動合同未到期提出辭職應當提前一個月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辭職申請,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賠償雙倍的工資,如果勞動者自己提出辭職,應當按照未履行合同的年限賠償單位損失。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如果勞動合同沒到期,可以和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協商好了,就可以辦理離職手續。也可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單位提出辭職申請,到時候直接就可以辦理離職手續。

二、試用期辭職有工資嗎

試用期辭職有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資。用人單位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勞動者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攜帶: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繫電話、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的相關證據,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下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可以下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逾期未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逾期不改正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拖欠工資數額50%-100%的賠償金。

三、試用期辭職需要開離職證明嗎

在試用期內辭職,用人單位應當開具離職證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未到期時提出辭職,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並按照合同法規定賠償單位損失。而試用期辭職也有權利要求支付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同時,在試用期內辭職,用人單位應開具離職證明,並在15天內辦理相關手續。勞動合同文字應至少儲存二年備查。請勞動者在辭職時注意相關法律規定,確保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