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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限是怎麼規定的?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2.07W

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限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申請。

一、職工發生工傷後應該進行什麼認定

職工發生工傷後應該進行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申請;用人單位未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申請。

二、工傷多久不能要求對方賠償

工傷超過工傷認定時限1年,不能按照工傷獲得補償。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提出。

三、什麼樣的人可以申請工傷鑑定

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有:

1、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