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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合同期內能辭職麼?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1.56W

在勞動合同期內能辭職麼?

勞動合同期內勞動者可以辭職,需提前三十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或依法行使解除權;簽訂勞動合同後不可隨意辭職,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並辦理離職手續;若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立即解除關係並要求賠償;未提前30天離職的違法,用人單位可要求勞動者承擔經濟損失。勞動者辭職需提前通知,並與用人單位協商辦理離職手續和支付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法律分析

一、在勞動合同期內能辭職麼?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是可以辭職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提前三十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的,可以與其解約;或者單方面依法行使勞動合同的解除權的,也可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簽訂勞動合同後可以隨便辭職嗎?

勞動者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是不可以隨時辭職的,勞動者辭職的,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之後也是可以辭職的,但是不能隨便的離職。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時,需要提前一個月,向用人單位提交書面的離職報告,然後纔可以辦理離職手續和工作交接手續,由公司的財務部門爲員工支付工資和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結語

勞動合同期內,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提前30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或依法行使解除權。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未支付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等,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然而,簽訂勞動合同後,勞動者不可隨意辭職。勞動者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辦理離職手續並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否則,勞動者可能承擔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請注意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確保雙方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