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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未到期勞動合同的風險是什麼?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5.37K

辭職未到期勞動合同的風險是什麼?

勞動合同未到期,員工辭職需遵守以下規定:1)與公司協商一致;2)提前三十天書面辭職;3)公司嚴重違規損害員工權益。員工按規定辭職,不承擔法律後果。但以下情況需承擔法律責任:1)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需支付違約金;2)員工未協商一致或提前說明辭職導致公司經濟損失需賠償。若爭議發生,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法律分析

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通常會約定一定的勞動期限。而簽訂勞動合同後,有些員工想要跳槽,或是因爲個人的職業規劃,勞動合同未到期向辭職。但是,因爲勞動合同有期限約定,所以員工還可能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

實際中,勞動合同未到期,但員工可以按照以下規定辭職:

1、跟公司協商一致辭職;

2、跟公司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

3、公司嚴重違規損害員工的人身權益,員工可以即時提出辭職。

因此,原則上員工按照以上規定辭職的,即使勞動合同未到期,不用承擔法律後果。

不過,在以下情況中提出辭職的員工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辭職,要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公司爲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跟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後,員工違反約定辭職,即要支付違約金。

並且,賠償違約金時,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公司提供的培訓費用並且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員工違反勞動法律規定,未協商一致也沒提前說明辭職,導致公司遭受相應的經濟損失,需要給予相應的賠償。

最後,勞動合同未到期,若是沒有以上情況的,那麼便不用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不過,因爲違反服務期約定等需要進行賠償時,雙方對賠償數額存在爭議的,那麼建議可以在必要時找個專業律師介入。

拓展延伸

勞動合同提前解除的法律規定及相關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提前解除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承擔相應的責任。首先,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僱主,如未提前通知,則應支付相當於30日工資的賠償金。其次,如果勞動者在合同期限內提前解除合同,除非有法定事由,否則需要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爲合同約定的賠償金額或者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計算。同時,僱主也有權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總之,勞動合同提前解除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規定和責任承擔,雙方應遵守相關規定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結語

根據以上規定,勞動合同未到期的員工,在遵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辭職而不承擔法律後果。然而,若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辭職或未經協商一致且未提前說明辭職,導致公司經濟損失,員工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雙方若對賠償數額有爭議,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總之,勞動合同的解除涉及一系列法律規定和責任承擔,雙方應遵守相關規定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