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不一定必須要調解。一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先進行協商調解,當協商調解無法解決勞動爭議時,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勞動仲裁不一定要先進行調解,只是在勞動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勞動糾紛一定要先仲裁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必須先申請勞動仲裁,對於勞動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15天起訴到法院。
《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勞動糾紛調解優點及特徵
勞動糾紛調解優點是:它具有及時、易於查明情況、方便爭議當事人參與調解活動等優點,是我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勞動爭議調解的法律特徵有:
1、勞動爭議調解遵循自願、合法、民主協商的原則。
2、勞動爭議的調解機構是特定的,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來進行。這一機構是在用人單位內部設定,依法成立調解本單位爭議的。
3、勞動爭議調解的內容也是特定的,是就勞動關係主體間因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或勞動法律、法規中權利義務發生爭議這一內容而調解的。
4、勞動爭議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不願調解的,可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對仲裁不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調解達成的協議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可強制執。
勞動仲裁調解可以旁聽嗎
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且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勞動仲裁案件可以旁聽,但需持有效證件。
試用期一定要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嗎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臨時工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臨時工需要簽訂勞動合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只要發生勞務關係,勞務雙方必須簽訂書面勞務合同。勞務合同可以對勞動時間、勞動報酬、雙方責任義務等進行簡單約定,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該內容由 王剛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