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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實勞動關係的解除合法嗎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7.59K

工傷事實勞動關係的解除合法嗎

不合法,用人單位作爲勞動者使用者和勞動條件提供者,單方負有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安全和健康的法定義務,發生工傷事故就意味着用人單位違反了這一法定義務,因此,在勞動者因工傷事故而喪失部分或全部勞動能力時,用人單位應該對勞動者的生活負責,而不是以終止勞動關係了事。如果職工不願意解除勞動關係的,公司是不能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一、勞動關係解除有哪些類型

勞動關係解除的類型:1、雙方同意解除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期滿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不再履行;2、過失解僱和非過失解僱:過失解僱是指勞動者的行爲違反勞動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將辭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3、裁員和辭職: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或者在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需要裁減職工的,應當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4、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試用期內;(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3)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5、勞動合同的終止導致勞動關係的自然解除。

二、勞動關係什麼情況下不能解除?

以下情形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關係: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其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