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後被工會告了的,可以協商處理,也可以積極應訴。當事人簽訂合同後,被工會提起民事訴訟,可以與工會進行協商,雙方能透過協議的方式解決糾紛的,可以讓工會撤回起訴,然後根據協議的內容解決糾紛;協議不成的,當事人應當積極應訴,收到起訴狀副本後,應當在法定時間內提出答辯狀,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認可或者反駁。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