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可以。工會或者工會委員會均屬於公司的內設機構,內設機構不具有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必須由對方公司出面簽訂合同,否則遇到糾紛,由於被告不具備主體資格,連立案都會有麻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