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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協議離婚後房產如何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雙方可以就房產分割問題進行協商,無法協商一致時,可起訴至人民,由人民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的規定,若雙方都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競價取得,則可透過競價方式確定房產歸屬;若僅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則由評估公司雖該房產進行估價,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若雙方都不主張房屋所有權,可以對該房產進行拍賣後,就拍賣所得的房屋價款進行分割。
在實踐中,對房產的分割,一般需要先依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確定房產是否爲夫妻共同財產,再進行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離婚的,房產應當根據以下情形進行分割:
1、房產屬於個人財產的,無需分割,該房產直接歸個人所有;
2、房產屬於共同財產的,應當進行協議分割,由夫妻雙方按照共同意願進行分割,對房產的分割協商不成的,應當由人民依法作出判決,人民會根據房產的實際情況,再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分割。
人民在分割時,一般會根據以下情形作出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人民會予以支援;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人民會將房產判給該方所有,然後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估價,估價後,取得房產所有權的一方應當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可以對房產進行變賣或者拍賣,然後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離婚房產該怎麼分配
夫妻離婚房產該按照協議分配,屬於的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於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如果屬於個人財產,則不能參與分配。,《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離婚房產分割孩子沒有份。離婚時分割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纔是財產的所有權人,孩子並沒有財產的所有權。因此孩子就無法擁有分配房產的權利,也就沒有份。,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應提出與當事人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及書證等證據,對證據的要求必須是充分有力,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又收集不到證據,對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查不清時,對此項財產推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判決。
夫妻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夫妻離婚房產分割方式如下:
1、如果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首先由雙方協議處理;
2、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如果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後面共同還貸的,人民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符合夫妻個人債務的情況如下: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爲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後追認該約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爲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爲、侵權行爲所負的債務。
綜上所述,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