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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勞動爭議處理程序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2.31W

如何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我國《勞動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因訂立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這一規定明確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的處理有兩個途徑或者說是兩條渠道。首先是爭議雙方要協商解決。如果雙方經過充分協商還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結束爭執時,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要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可以說,我國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是以行政調解爲基本手段。根據勞動部1994年12月所發《集體合同規定》,因簽訂集體合同而發生爭議的處理程序包括:①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不能自行協商解決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爭議協調處理機構提出協調處理申請;未提出申請的,勞動行政部門認爲必要時可視情況進行協調處理。②協調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各選派代表3至10名,並指定1名首席代表參加。③勞動行政部門協調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時,應組織同級工會代表、企業方面的代表以及其他有關方面的代表共同進行。④勞動行政部門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應自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結束。爭議複雜或遇影響處理的其他客觀原因需要延期時,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勞動爭議處理程序:

《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集體勞動爭議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