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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2.89W

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

【著作權限制之計算機軟件侵權】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中計算機網絡服務提供者須承擔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11號的規定,在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中,網絡服務提供者須承擔的責任有: 一、一般責任 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爲人在其網絡的註冊資料以追究行爲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專門用於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方法、設備或者材料,而上載、傳播、提供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項的規定,追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民事侵權責任。 著作權人發現侵權資訊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權行爲人網絡註冊資料時,不能出示身份證明、著作權權屬證明及侵權情況證明的,視爲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請求。著作權人出示上述證明後網絡服務提供者仍不採取措施的,著作權人可以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在訴前申請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關行爲和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訴訟時申請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 二、共同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透過網絡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爲,或者透過網絡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爲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其與其他行爲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爲人的共同侵權責任。 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透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爲,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其與該網絡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 三、責任免除 網絡服務提供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而採取移除被控侵權內容等措施,被控侵權人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若著作權人指控侵權不實,被控侵權人因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措施遭受損失而請求賠償的,應當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擔賠償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