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在用工單位內公示。未按上述規定執行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風險提示:用人單位將本單位勞動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處提供勞動的,不屬於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所稱勞務派遣。用人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