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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單位輔助性崗位使用派遣員工未與工會等協商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2.93W

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在用工單位內公示。未按上述規定執行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風險提示:用人單位將本單位勞動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處提供勞動的,不屬於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所稱勞務派遣。用人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

用工單位輔助性崗位使用派遣員工未與工會等協商會有什麼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