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商品房銷(預)售過程中,房地產開發商在與購房者簽訂正式商品房預售合同之前,一般會先簽訂認購書,並向購房者收取一定數額的定金,這已成爲習慣做法,並且絕大多數購房者也認可並接受這種做法。根據民法平等自願的原則,法律認可並保護這種約定定金的行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