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沒有工會就透過職代會。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通知職代會,不能僅簡單地理解爲履行了通知義務這一程序即可,而應理解爲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職代會,職代會認爲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還應當研究職代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職代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