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了拆遷人應當向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停產停業的適當補償。在上海市政府發佈的《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場址非居住房屋拆遷評估和補償的實施細則》的規範性檔案中,明確了承租企業應賠償的以下幾個項目:
1、設備搬遷安裝費;
2、設備重置成新價;
3、停產、停業補償。
在法律實踐中,企業拆遷補償主要分爲三部分:一是拆遷資產補償,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築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確因搬遷而發生損失的機器設備而生的補償;二是拆遷費用補償,包括搬遷前期費用和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停工費用、機器設備調試修復費用以及物資的拆卸、包裝和運輸、解聘員工補償費等費用;三是基於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包括速遷費、拆遷獎勵費等。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爲目的。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爲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爲後果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