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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徵用補償費規定的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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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徵用補償費規定的歸誰

《土地管理法》規定,徵收耕地需按原用途給予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爲被徵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安置補助費按需安置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人標準爲被徵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但每公頃最高不超過15倍。《土地管理法》規定徵收耕地的補償標準。

法律分析

1、歸個人所有。

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爲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爲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拓展延伸

承包地徵用補償費歸屬權糾紛解決方式

承包地徵用補償費歸屬權糾紛解決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途徑。首先,當事人可以透過協商解決糾紛,雙方可以就補償費的歸屬進行談判,達成一致意見。其次,如果協商無果,當事人可以選擇訴訟途徑,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證據進行判決。此外,也可以選擇仲裁作爲解決方式,當事人可以協商選擇一名中立的仲裁員來解決糾紛。最後,還可以考慮透過調解來解決糾紛,由第三方調解員協助雙方進行調解達成和解協議。綜上所述,承包地徵用補償費歸屬權糾紛的解決方式多樣,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最適合的方式來解決糾紛。

結語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應按原用途給予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附着物補償費。耕地補償費爲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安置補助費按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數量計算。解決承包地徵用補償費歸屬權糾紛可透過協商、訴訟、仲裁或調解等方式,選擇最適合的解決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節 土地經營權 第三十六條 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並向發包方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節 土地經營權 第四十四條 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的,其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節 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

(四)承包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