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學習教育 IT科技 金融知識 旅遊規劃 生活小知識 家鄉美食 養生小知識 健身運動 美容百科 遊戲知識 綜合知識
當前位置:趣知科普吧 > 綜合知識 > 

勞動仲裁有沒有第三人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1.03W

勞動仲裁有沒有第三人

第三人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也可以追加第三人蔘加仲裁。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爲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

一、仲裁代理人有怎樣的要求

1、當事人委託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代理人資格進行審查。

2、職工當事人委託並特別授權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的,除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批准的以外,本人仍應出庭參加仲裁庭審。

3、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代理人蔘加勞動仲裁活動。委託他人蔘加勞動仲裁的,當事人必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明確委託事項和權限。

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代理人無權代爲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進行和解,請求和接受調解。

4、當事人應在開庭前將授權委託書送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發生變更或被解除代理的,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5、當事人可以委託下列人員作爲代理人:

(一)律師;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

(三)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四)有正當理由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

無民事行爲能力、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爲不適合作代理人的人,不能作爲勞動仲裁代理人。

6、當事人委託律師作爲代理人的,代理人應提交律師事務所開具的介紹信,仲裁工作人員應查驗律師執業證書。

7、當事人委託近親屬爲代理人的,應提供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證明或公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書。

8、當事人委託有關的社會團體或所在單位推薦人爲代理人的,應提供社會團體或單位開具的證明。

9、有正當理由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主要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取得了法律職業資格證或律師資格證的公民;

(二)獲得企業法律顧問資格的公民;

(三)從事法學研究、教育工作的公民;

(四)從事勞動保障部門、工會組織、企業協會工作的公民;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法律工作者。

10、無民事行爲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職工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爲參加仲裁活動;法定代理人之間相互推諉責任或法定代理人不明確的,由勞動仲裁委員會爲其指定代理人。

11、死亡職工可由其利害關係人作爲當事人參加仲裁活動。利害關係人應提供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或公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並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許可。

12、公民代理人蔘加勞動仲裁活動不得向當事人收取報酬。當事人與代理人應簽訂不收費的協議書,並提供給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不收費協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有權取消其代理資格。

13、委託代理人提供虛假證明、證件,欺騙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取消其代理資格。

二、仲裁可以找他人代理嗎?

勞動仲裁可以委託代理人。委託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的,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前授權委託書,該委託書應載明委託事項和權限,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等可以成爲委託代理人。

三、處理勞動爭議的方式有哪些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調解程序

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其它勞動爭議均可以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委員會應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結案,逾期未結案的視爲調解失敗,當事人可以進行其它程序。調解程序不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仲裁程序

當事人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仲裁申請。如果當事人申請企業調解程序,調解期間可以扣除,申訴時效從調解結束之日起開始計算。如果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由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訴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所謂其它正當理由須由仲裁委員會認定。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訴,即勞動爭議發生的縣、市、市轄區的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發生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轄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從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延期不得超過30日。

如遇有特殊情況(如向上級單位請示等待答覆、仲裁委員會之間委託調查、進行鑑定、當事人患病或因故不在本地而不能參加仲裁活動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使勞動爭議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中止審理的理由和時間,經仲裁委員會批准後中止審理。規定的辦案時間應扣除中止時間後合併計算。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訴訟程序

訴訟程序時處理勞動爭議的最後一道程序。以我國《勞動法》及《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政策性問題的覆函》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即未經仲裁的勞動爭議,法院將拒絕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審理。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依據《民事訴訟法》當事人若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爲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爲共同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

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Tags:勞動 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