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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有沒有用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1.93W

仲裁有沒有用

仲裁的作用是解決雙方當事人的爭端,且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尊重執行仲裁結果,在有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任何其中一方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訴,除非仲裁協議無效。仲裁主要是用來解決經濟糾紛的,不能作用於涉及人身關係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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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仲裁有用嗎

法律分析:有用。仲裁對申請人有拘束作用,但是在某些方面缺少強制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四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起訴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仲裁書有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

仲裁庭經過開庭審理、討論和表決,對案件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作出結論性判斷後,要將裁決結果以書面形式進行陳述即製作裁決書。

一、仲裁裁決書有什麼法律效力

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審理後,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作出的裁判,標誌着案件審理的終結。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法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裁決書一經作出,與終審的判處一樣,即發生法律效力。裁決的法律後果主要有:一是“一事不再理”。

裁決作出後,除仲裁法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人民不予受理;二是裁決作出後,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拘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動履行,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應當執行。

二、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條件

1、證據條件: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應當提出充足、確鑿的證據。只要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上述六種撤銷仲裁裁決情形中的一種情形,就可以向人民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2、申請的: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應當向作出仲裁裁決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提出。

3、申請期限: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在法定期限內不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當事人不得對仲裁裁決提出任何變更、無效、撤銷等請求。

三、仲裁裁決書的作用有哪些

仲裁裁決書的作用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助於解決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仲裁委員會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從而解決糾紛,確認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有效地約束雙方當事人。仲裁裁決書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書的效力與生效的民事判決書相同,非經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如果一方不執行仲裁裁決內容,另一方有權向人民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應當依法執行。

申請勞動仲裁有用嗎

法律主觀:

申請勞動仲裁有用,這是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手段。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可見,勞動仲裁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只要有足夠的事實和理由,就可以達到維護自己權益的目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

法律客觀: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一般勞動仲裁有用嗎

勞動關係中申請勞動仲裁當然有用,發生勞動爭議後申請勞動仲裁本身就是向起訴之前的必經程序。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也規定了仲裁機構的受理範圍,都是一些比較常見的勞動爭議,類似於拖欠工資、不籤勞動合同或者不交社會保險等。關於一般勞動仲裁有沒有用的問題,下面由我爲您解答。

一、一般勞動仲裁有用嗎

      1、個人申請勞動仲裁有用,這是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手段。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2、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仲裁的裁決是怎麼規定的

      1、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2、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3、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4、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5、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6、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2)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7、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8、申請勞動仲裁是透過司法途徑維護本人合法權益,所以不可能沒有用,如果仲裁裁決結果下來以後,勞資雙方都沒有向人民起訴,仲裁裁決只要發生法律效力,雙方就必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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