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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共同犯罪的論文怎麼寫|探析共同犯罪中止論文的核心內容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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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共同犯罪的論文怎麼寫

論文摘要一、共同犯罪概述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一個疑難而複雜的問題,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態對刑事審判具有重要意義。

探析共同犯罪中止論文的核心內容怎麼寫 關於共同犯罪的論文怎麼寫

解決這一問題主要取決於我國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明文規定,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國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論以主客觀相統一原則,認爲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爲的統一。

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們應當將犯罪人在犯罪過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慮進去,將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況來看,將共同犯罪人分爲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四類。二、單位共同犯罪單位犯罪是經單位組織決策機構後形成的整體意志,這種單位整體意志由單位內部組織中的自然人行爲轉化爲單位的犯罪行爲。

因此,在通常情況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標準來評判,單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態出現的,這也是立法對單位犯罪往往規定追究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原因。三、關於片面共同犯罪理論所謂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單方面具有與他人共同參與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

片面共犯具有,主觀聯絡的單向性,主觀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觀行爲上的協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類型的多樣性,片面共犯的確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據,使其能夠罰當其罰,罪當其罪。關鍵詞:共同犯罪;單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形態;特徵;存在必要性。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條件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一個疑難而複雜的問題,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態對刑事審判具有重要意義。解決這一問題主要取決於我國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明文規定,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從該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論以主客觀相統一原則,認爲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爲的統一。大部分學者認爲,只有在兩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之間才能構成共同犯罪。

所謂共同必須是:1、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爲的性質、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2、各共犯人主觀上彼此溝通、互相聯絡,都認識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實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實施犯罪[1]。

但是同時我國刑法也規定了幾種不能構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成立共犯;2、同時犯不成立共犯;3、間接正犯不成立共犯;4、故意犯與過失犯的某些行爲彼此聯絡或聯繫,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爲;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構成共同犯罪;7、事先無通謀的窩藏、包庇行爲,不構成共同犯罪;8、所謂“片面共犯”不是真正的共犯;9、法人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法人犯罪是法人作爲一個有機整體實施的犯罪,因此它不是共同犯罪,法人內部直接參與犯罪實施的人也不成立共同犯罪他們之間的關係不是共同犯罪的關係,而是作爲法人有機整體內部的諸要素相互聯繫、相互作用的關係,簡單說就是法人實施犯罪時的內部結構。如果是法人共同犯罪必須具備以下兩種情況:1、兩個或兩個以上法;2、一個或一個以上法人與一個或一個以上自然人共同故意犯罪[2]。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結構是指各共犯人的故意犯罪行爲之間相互聯繫,相會作用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起身會危害性就不同。

我國刑法只規定了構成共同犯罪的一般條件和犯罪集團,在理論上,則從不同角度,根據不同標準將共同犯罪劃分爲多種形式。1、犯罪能否由一個人能夠單獨實施形成爲標準進行劃分,分爲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刑法分則規定的一人能夠單獨實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時,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刑法分則明文規定必須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的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2、以共同犯罪形成的時間爲標準,可以分爲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在着手實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經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實行犯罪進行了策劃或商議的,就是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在剛着手實行或者實行犯罪的過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則是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3、以共同犯罪行爲的分工爲標準劃分,可以分爲簡單共同犯罪和複雜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行犯罪時,就是簡單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存在實行、組織、教唆、幫助等分工時,就是複雜共同犯罪。

4、以有無組織形式爲標準來劃分,可以分爲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團共同犯罪[3]人共同故意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沒有組織的共同犯罪,二人即可構成,沒有組織、沒有首要分子,不存衆人隨時參與狀態的共同犯罪或是由首要分子組織、策劃、指揮衆人所實施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團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組織實施的共同犯罪,實施犯罪的組織稱爲犯罪集團,犯罪集團是指三人以上爲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爲固定的犯罪組織。<三>共犯人的分類及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在刑罰的處理上,爲了體現法律的公正,使共同犯罪人能夠罰當其罰,罰當其罪,只有這樣才能夠使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則。

2.論犯罪中止的大綱怎樣寫啊

犯罪中止是犯罪形態中的一種,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論述:

一、概念與特徵

(一)犯罪中止的形態概念。犯罪中止是在犯罪過程中,主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的繁殖犯罪結果發生。

(二)犯罪中止的形態特徵。

1、自動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特徵。主要包括時空性、自動性、徹底性。

2、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特徵。主要有效性。

二、犯罪中止形態的類型。

(一)犯罪預備中止、實行未終了的中止與實行終了的中止

(二)消極中止和積極中止。

三、中止犯的處罰原則: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處罰原則

3.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要正確認定共同犯罪的中止犯,首先應弄清共同犯罪的概念、構成要件及其形式。在此着重講一下其形式,按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的標準,可分爲簡單的共同犯罪和複雜的共同犯罪二種:

簡單的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人直接實施了某一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爲,都是實行犯。

複雜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有不同的分工、處於不同的地位,起着不同的作用的共同犯罪,如有的是實行犯,有的是教唆犯,有的是包庇犯等。基於共同犯罪的這一特殊形式,在認定中止犯時,就要有針對性地進行研究和分析。

共同犯罪中止是指全體或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動停止犯罪行爲,並以自己的行爲有效地防止或阻礙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爲狀態。它分爲全體和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兩種情況。其成立應具備的條件是:

1、時間性。即中止應發生在犯罪預備和實行階段,或在犯罪行爲實行終了以後,犯罪結果尚未發生以前。

2、自動性。共同犯罪人應自願停止犯罪行爲。

3、有效性。即共同犯罪人應有效地防止或阻礙犯罪結果的發生。筆者認爲,判斷共同犯罪中止是否有效,應將共同犯罪理論和犯罪中止理論結合起來分析。共同犯罪是由數人實施的,在這個整體中每個人的地位、作用、行爲方式都不盡相同,其有效性的標準亦有所不同。

總的說,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標準是防止或阻礙犯罪結果的發生,其應具備兩方面的因素:

1、在主觀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應自動切斷自己與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意聯繫,並將中止犯罪意圖以言行方式告知其他共同犯罪人;

2、在客觀上,中止犯罪人必須有效地切斷自己先前的行爲與共同犯罪整體行爲的有機聯繫。如共同犯罪人自動、消極地停止自己的犯罪行爲並不能切斷自己先前行爲與共同犯罪的聯繫,就必須採取積極的行爲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繼續實施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才能具有有效性。

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須具有下列條件。

(1)應當具備及時性,共同犯罪的中止可以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和犯罪實行階段,也可以發生在犯罪行爲已經實行終了犯罪結果尚未發生以前。但是犯罪結果一旦繁盛,無論其結果是由全體共同犯罪人的行爲造成的,還是由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爲造成的,共同犯罪已經即遂,就不能存在犯罪中止。這是時間的條件。

(2)全體共同犯罪人在犯罪過程中,出於自己的意願,停止可以進行下去的並能產生犯罪結果的的行爲,可以成立犯罪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以後,對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進行勸說阻止,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接受了勸說,在能夠繼續進行犯罪的條件下,自動停止犯罪行爲,全體共同犯罪人都可成立犯罪中止。

(3)必須具備有效性。必須自動停止犯罪行爲,並且有效的防止和阻礙犯罪結果的發生。這個有效性必須具備兩個因素:

(1)主觀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自動切斷與其它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的聯繫,並且將中止的意圖以言行的方式告知其他的共同犯罪人。

(2)客觀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必須有效地切斷自己的以前行爲與共同犯罪整體行爲的有機聯繫。

因此,如果共同犯罪人自動,消極的停止自己的犯罪行爲並能切斷自己先前行爲與共同犯罪的聯繫,就具有了有效性。如果共同犯罪人自動消極的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爲,並不能切斷自己先前行爲與共同犯罪的聯繫,就必須採取積極的行爲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繼續實施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才能具有有效性。這樣才能認定爲犯罪中止。

但是如果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未切斷自己先前行爲與共同犯罪的聯繫,以至共同犯罪繼續進行或者產生犯罪結果的就不能認定爲犯罪中止。

如果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切斷了自己在主觀上客觀上與共同犯罪整體的聯繫,使自己的先前行爲喪失了引起犯罪結果的原因力量,雖然其他共同犯罪人仍將犯罪完成,但是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先前行爲與犯罪結果之間已經不具有因果關係。因此,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但是如果,共同犯罪人的中止行爲並不能使自己先前的行爲喪失引起犯罪結果的原因力量作用,其先前的行爲仍然是產生犯罪結果的煙癮一部分的,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與其他共同犯罪人都應以犯罪即遂論處,起中止行爲可以在量刑中作爲酌情情節予以考慮。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4.共同犯罪人的認識錯誤 論文選題理由 應該怎麼寫

共同犯罪認識錯誤若干疑難問題探析 摘 要 本文指出共同犯罪認識錯誤無論在共同犯罪領域,還是錯誤論領域,均佔據重要地位。

概括而言,它主要有兩種基本情況,即同一共犯形式內的錯誤與不同共犯形式間的錯誤,前者以教唆犯的錯誤爲例,宜堅持法定符合說爲基本處理原則;後者以間接正犯與教唆犯之間的錯誤爲例,選擇折衷說較爲合適。 關鍵詞 共同犯罪 教唆犯 間接正犯 共同犯罪認識錯誤,簡稱共犯錯誤,是錯誤論中具有重要價值的問題。

有時,當我們從正面研究犯罪故意難以確定行爲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時,從故意論的反面即錯誤論入手,是一個有效的方法。單獨犯罪的認識錯誤是行爲人所認識或預見的構成要件事實與本人實際造成的事實不一致。

共同犯罪的認識錯誤則是部分共犯所認識或預見的構成要件事實與其他共犯所造成的事實不一致。 ①對於共犯錯誤而言,發生錯誤的實行犯本人的刑事責任承擔同單獨犯罪的錯誤並無區別,可以適用後者的處理原則,令人產生疑惑的是某一實行犯的錯誤對其他共犯之刑事責任的影響。

一般而言,法律錯誤對刑事責任不產生影響,因此,本文將共犯錯誤的範疇界定爲以共犯關係成立爲前提的代寫論文事實認識錯誤。從總體上看,可將共犯錯誤劃分爲同一共犯形式內的錯誤和不同共犯形式之間的錯誤兩類,本文主要選取同一共犯形式內的錯誤中的教唆犯的錯誤與不同共犯形式之間的錯誤中較複雜的教唆犯與間接正犯之間的錯誤予以探討。

一、教唆犯的錯誤 教唆犯的錯誤是指教唆犯所認識或預見的構成要件事實與被教唆者實現的結果不一致。當這二者之間的不一致達到何種程度才阻卻教唆犯故意的成立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一)同一構成要件內的錯誤 例如甲教唆精神正常的成年男子乙殺死丙,並詳細描述了丙的相貌特徵、家庭住址等,乙到達目的地時,剛好遇到從丙家裏出來的丁,乙看這人與所描述的丙身材很像,就殺死了丁。這種情形下,實行犯乙發生了對象錯誤,這種錯誤對其自身刑事責任的影響與單獨犯罪的錯誤並無區別,根據我國在此問題上的通說法定符合說,該錯誤屬同一犯罪構成以內的錯誤,不阻卻殺人故意。

而對於教唆犯甲來說,發生了打擊錯誤。在同一構成要件內的錯誤情形下,主要存在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的對立。

根據前者,教唆犯所認識的事實是殺死丙,實際發生的結果是殺死了丁,沒有具體的一致,從而阻卻故意殺人既遂的成立。根據後者,這種不一致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可以忽略,不阻卻故意的成立,教唆犯主觀上想殺人,客觀上也造成殺人後果,至於死者是誰,並不影響故意殺人既遂的成立。

法定符合說的結論,更適應與教唆犯做鬥爭的需要。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對於教唆犯甲在此案中屬於打擊錯誤還是對象錯誤,在有些國家如日本、德國是有爭議的。

在日本、德國的刑法理論上,通說主張打擊錯誤適用具體符合說,而對象錯誤適用法定符合說,所以打擊錯誤與對象錯誤的區分顯得十分重要。在我國理論界,雖然也有少數人堅持對打擊錯誤應當適用具體符合說,但多數學者普遍對這兩種情形適用相同的處理原則,筆者也贊同統一採取法定符合說,故沒有過分糾結於此問題的必要。

且此種情形是共同犯罪行爲本身的差誤,導致甲所計劃攻擊的對象並不是實際的受害者,評價爲打擊錯誤更合適。 (二)不同構成要件間的錯誤 甲教唆乙殺死丙,乙卻因槍法不準,擊碎了丙身邊的名貴花瓶。

此案中,教唆犯甲與實行犯乙均發生了超出同一犯罪構成的打擊錯誤。對實行犯乙來說,與單獨犯罪的打擊錯誤並無不同,根據通說法定符合說,這種錯誤超出了同一構成要件的範圍,僅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

對教唆犯甲而言,在不同構成要件間的錯誤情形下, 主要是抽象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的對立。根據前者,行爲人認識的事實與發生的事實不受構成要件的制約,應當在行爲人所認識的構成要件事實與現實發生的事實相一致的限度內承認故意犯罪的既遂。

具體成立哪個罪名,抽象符合說又包括牧野說、宮本說、草野說、植鬆說等,根據較有代表性的植鬆說,即合一的評價說,甲對預見的事實故意殺人成立未遂,對發生的事實毀壞財物假想爲故意犯,經合一評價後,按殺人未遂處罰。抽象符合說顯然有悖於責任主義。

根據後者,不同質的不同構成要件間的錯誤,阻卻故意的成立或者只成立未遂犯,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的教唆犯。適用抽象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的結論基本一致,但推理的依據截然不同,前者是透過假想進行合一評價,過於隨意,欠缺合理性,而後者是從構成要件出發,更具有科學性。

二、間接正犯與教唆犯之間的認識錯誤 不同共犯形式之間的認識錯誤主要是共同犯罪人對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形式的認識與自己實際上擔任的角色之間不一致。間接正犯是爲彌補共犯從屬性說的缺陷而產生的理論範疇,雖然間接正犯與被利用者之間並不構成共同犯罪,但是間接正犯卻是處理共同犯罪問題最有價值的概念之一。

教唆犯與間接正犯之間的錯誤形式主要有如下幾種情況: (一)以間接正犯的故意利用他人實施犯罪,但產生了教唆的結果甲誤認爲乙是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

5.共同犯罪中止包含哪幾個方面的內容

以下兩個方面內容: 1。

簡單共同犯罪的中止 簡單共同犯罪,也可稱爲共同實行犯,即共同犯罪人共同故意實行某種犯罪客觀要件的行爲。在簡單共同犯罪中,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是實行犯。

簡單共同犯罪中的中止,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能存在:(1)所有實行犯共同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則全體實行犯成立犯罪中止。 (2)部分實行犯在共同實行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並且阻止了其他犯罪人繼續實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對這一部分自動放棄犯罪的實行犯才成立犯罪中止。

否則,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2。

複雜共同犯罪的中止 複雜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着實行犯、教唆犯、幫助犯區分的共同犯罪。 在複雜共同犯罪中,其犯罪中止的成立也可分爲兩種情況:(1)實行犯的中止。

在複雜共同犯罪中,由於實行犯是具體着手實施犯罪行爲的人,因此,實行犯只要中止自己的行爲就構成犯罪中止。如果存在多個實行犯,則依照簡單共同犯罪的處理原則進行處理。

(2)教唆犯、從犯的中止。 在教唆犯教唆、從犯幫助他人犯罪後,他人已預備犯罪或者已着手實行犯罪時,教唆犯、幫助犯自動放棄犯罪,阻止了他人繼續犯罪或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教唆犯、幫助犯才成立犯罪中止。

除此之外,都不成立犯罪中止。 對於上述的簡單共同犯罪中止,現在有一個例外。

即“在**罪、脫逃罪等行爲犯中,各實行犯的犯罪行爲具有不可替代的特徵,共同犯罪人如果有中止犯罪的意圖,只需自動放棄本人的犯罪意志和犯罪行爲即可,不以制止其他共同實行犯的犯罪行爲爲必需條件。

6.共同犯罪中止概念以及特徵

共犯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動中止犯罪的行爲。

其特點有:1.自動性。即行爲人必須是自動停止犯罪。

這是犯罪中止形態的本質特徵,是犯罪中止形態與犯罪的未遂形態和預備形態的根本區別所在。作爲犯罪中止的特殊形態的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也理所當然應當具有自動性特徵。

這裏的自動性是指行爲人在確信自己能夠將犯罪進行到底的情況下,基於本人的意志決定而停止犯罪行爲,或者主動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自動性的主觀內容是犯罪人自願拋棄了犯罪意圖,其客觀表現是自動終止犯罪的繼續實施,或者積極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

這裏所謂的自動性,應當根據行爲人做出中止行爲時的具體情況加以考察,在司法實踐中切忌將其自動性絕對化,認爲中止意圖是在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影響下所爲。事實上,任何人在做出任何決定時都受到各種各樣的外部環境因素影響,所以,筆者認爲不應該根據有無外界因素影響來判斷自動性,而是根據行爲人是否認識到外界因素的存在以及行爲人對外界因素是否足以阻止其犯罪的反應來判斷。

2.徹底性。指行爲人徹底放棄了原來的犯罪。

這一特徵意味着,行爲人在主觀上徹底打消了原來的犯罪意圖,在客觀上徹底放棄了自認爲本可繼續進行的犯罪行爲,而且從主客觀相統一上看,行爲人也不打算以後再繼續實施此項犯罪。徹底性表明了犯罪人停止犯罪的真誠性及其決心。

當然,這裏的徹底停止犯罪,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只是指行爲人必須徹底放棄正在實施的某個具體犯罪,而不是指行爲人在任何時候不再犯同種犯罪,更不能理解爲行爲人以後在任何時候不再犯任何罪。 3.時空性。

按照法律的規定,必須是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必須是在犯罪處於運動過程中而未形成任何停止狀態的情況下放棄犯罪。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觀前提特徵。

這裏的犯罪過程包括犯罪預備階段和實行階段兩個階段,開始犯罪預備行爲、着手犯罪實行行爲、犯罪既遂三個點。在單獨犯罪中,犯罪過程的時空範圍的判斷並非難事。

但是在共同犯罪中,由於各個共同犯罪人開始犯罪行爲的時間與作爲共同犯罪的共同行爲的着手時間經常不一致,容易導致認定犯罪過程的時空範圍的模糊性。 4.有效性。

在單獨犯罪中,有效性是指行爲人還必須有效地防止他已實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使犯罪未達到既遂狀態而停止下來。而與單獨犯罪相比,共同犯罪的有效性對共同犯人的要求更高。

7.寫本科畢業論文,關於刑法,想寫關於共同犯罪的部分共同說的東西,

1、論共同犯罪

2、論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態 3、論我國刑法中的牽連犯 4、試論我國刑法的累犯

5、我國刑法的時間效力問題研究 6、論期待可能性理論 7、論我國刑法中的身份犯 8、論過失危險犯 9、犯罪中止研究 10、間接正犯探析

11、論我國刑法中的財產刑 12、論單位犯罪自首

13、論法定量刑情節的立功 14、論持有型犯罪

15、論我國刑法中的轉化犯

16、試論我國刑法中的結果加重犯 17、論我國刑法中的組織行爲 18、我國刑法溯及力原則探析 19、論我國刑法中的罰金刑 20、論我國刑法中的沒收財產刑 21、資格刑的反思與重構 22、論我國刑法的司法解釋

23、共同犯罪與身份若干問題研究 24、論剝奪政治權利的完善 25、多種量刑情節的使用與完善 26、自首制度比較研究 27、論相對刑事責任年齡 28、職務過失犯罪研究 29、論單位犯罪主體

30、我國刑法假釋制度適用對象研究 31、論我國刑法中的數額犯 32、論片面共同犯罪 33、論刑法中的嚴格責任 34、論刑罰個別化

35、論我國刑法中的正當行爲

36、刑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含義探析 37、論假想防衛行爲 38、逆防衛若干問題研究

39、論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40、論我國刑法對國有資產的保護 41、論我國刑法對非公有制財產的保護

8.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

第一種觀點認爲,既然共同犯罪行爲具有整體性特徵,那麼,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個共同犯罪是否最後達到完成狀態來確定。

個別共犯意圖中止犯罪,必須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時,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實施共同犯罪行爲,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結果發生。 第二種觀點認爲,共同犯罪行爲雖具有整體性特徵,但實際上是由每個共犯的獨立行爲組合而成的。

其中個別共犯自動停止自己的犯罪,就與共同犯罪完全脫離了聯繫,同其他共犯的行爲就不再有任何關聯,因此,其自動停止犯罪就應被視爲犯罪中止。 第三種觀點認爲,除主犯外,其他共犯中止的有效性,應以行爲人力所能及的範圍爲限。

如果努力阻止其他共犯繼續實行犯罪,但因能力有限而阻止無效的,仍可成立犯罪中止。 第四種觀點認爲,共犯中止的有效性,應以他是否有效地切斷自己以前的行爲同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來確定。

第五種觀點認爲,判斷共犯中止有效性的標準是中止者必須使自己的行爲與整體的共同犯罪行爲解體,或中止者的中止行爲必須能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危害行爲已對共同犯罪行爲所形成的原因力。 我們認爲,對於共同犯罪行爲而言,一方面,它並不是各個共犯行爲的簡單相加,而是表現爲各個共犯行爲有機聯繫的整體,因此不能認爲其中某個共犯只要消極停止犯罪就可使自己脫離共同犯罪而成立犯罪中止;另一方面,儘管共同犯罪行爲是一個有機聯繫的整體,但這種有機聯繫在共同犯罪內部則表現爲各個共犯行爲的互相利用、互相依賴、相輔相成的關係,如果某個共犯出於中止的意圖停止犯罪,並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的行爲繼續實施犯罪,則無疑使這種關係中斷或消除,也就避免了該共犯的先前行爲繼續對社會造成危害,因此,其中止行爲應視爲犯罪中止。

並非共同犯罪行爲一經形成,某個共犯要中止犯罪不僅一定要阻止住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爲繼續實施犯罪,而且也一定要阻止住其他共犯在未利用其先前行爲而繼續實施犯罪時纔可成立犯罪中止。因此第一、二種觀點都有失偏頗。

再進一步分析,共同犯罪中個別共犯並不僅限於其自動停止犯罪並有效地阻止住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爲繼續實施犯罪。 在其未能阻止住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爲繼續犯罪或他和其他共犯一起將犯罪行爲實行終了而危害結果發生之前,該共犯只要有效地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仍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第四種觀點所說的切斷中止者先前行爲與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繫,第五種觀點所說的中止者使自己的先前行爲與整體的共同犯罪行爲解體或消除自己的先前行爲已經對共同犯罪行爲所形成的原因力,既未能確切直觀地揭示中止者先前行爲與其他共犯先前行爲之間互相利用、互相依賴的內在聯繫,從其所說的標準中也未能明確地反映出中止者有效地防止危害結果發生而成立犯罪中止的情況,因而也不夠妥當。 至於第三種觀點所說的“除主犯外應以行爲人力所能及爲限”本身即與犯罪中止“有效性”的內涵要求不相一致。

因此,我們主張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應以行爲人自動停止犯罪並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爲繼續實施犯罪或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爲標準。 。

9.論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態

在簡單共同犯罪的情況下,當共同犯罪人的共同實行行爲共同未得逞時,共同犯罪人當然都構成犯罪未遂;如果共同犯罪人中一個人的行爲造成危害結果發生,其餘共同犯罪人的行爲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沒有起作用,那麼,各共同犯罪人仍均構成犯罪既遂。

共同實行犯中一人在共同實行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並且勸說其他共同實行犯中止犯罪,以致共同停止實行犯罪,共同犯罪人均構成犯罪中止;如果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者,勸說其他共同實行犯罪中一人自動中止犯罪,勸說其他共同實行犯中止犯罪無效,轉而採取防止措施,避免了危害結果發生,則自動中止犯罪者構成犯罪中止,其他共同實行犯則構成犯罪未遂;當在共同實行犯中一人自動中止犯罪,並竭力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繼續犯罪,但終因力所不及,未能阻止危害結果發生,自動中止犯罪者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與其他共同犯罪人一樣成立犯罪既遂。但其中止行爲以及爲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所作的誠懇努力,可以在量刑時作爲酌定從輕情節予以考慮。

在複雜共同犯罪的情況下,當實行犯着手實行犯罪而未遂時,對於教唆犯或幫助犯來說,如果實行犯未遂也是出於他們意志以外的原因,教唆犯或幫助犯與實行犯同樣構成犯罪未遂。當實行犯在犯罪預備階段或實行階段中止犯罪時,如果這種中止出於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實行犯中止的效力就不應及於教唆犯,對教唆犯應分別以預備犯或者未遂犯論處;如果實行犯的中止,也出於教唆犯的意志,教唆犯也應構成犯罪中止。

教唆犯、指幫助犯在教唆、幫助他人犯罪後,他人已預備犯罪或已着手實行犯罪時,自動中止犯罪,防止他人繼續犯罪或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發生的,教唆犯、幫助犯構成犯罪中止,實行犯構成犯罪未遂;如果實行犯經教唆犯、幫助犯的勸說,也自動中止犯罪時,教唆犯、幫助犯、實行犯均構成犯罪中止;如果教唆犯、幫助犯雖然自動中止犯罪,實行犯也沒有完成犯罪,但其原因不是由於教唆犯、幫助犯的自動中止,而是由於他們意志以外的障礙,教唆犯、幫助犯、實行犯都構成犯罪未遂;如果教唆犯、幫助犯雖然自動中止犯罪,但未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時,教唆犯、幫助犯、實行犯都構成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