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工會的作用有以下幾個方面:
1、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2、工會透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係,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3、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透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4、工會密切聯繫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爲職工服務。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