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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協議怎麼寫|借電合同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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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電協議怎麼寫

用電協議書

借電合同怎麼寫 用電協議怎麼寫

甲方:

乙方:

一、甲方將 負荷三相電力供至 。

二、乙方應無條件服從甲方的調配和管理,應採取電或非電保護安全措施,如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採取保安措施,所發生的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擔由此可能引起的影響或損失的一切責任。

三、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供電力,以及私拉亂接。

四、乙方電費按電錶計算,每度電以 元,抄表後一週內付清。

五、預交押金 正,如有竊電違約行爲產生,拆除供電設備停止供電,該押金不予退還。

六、爲雙方分界點。

七、消防:乙方配備滅火器材,設消防池,嚴禁山林明火火種。

八、管理:甲方有權督促乙方做好用電、消防等各方面安全工作,並努力配合做好內部安全管理工作。

九、責任:乙方必須自覺遵守有關安全方面各種有關規定,造成 安全工作方面的產生後果,有乙方負全部責任。

十、甲方在許可條件下,儘量滿足乙方所需,特別情況雙方協商解決。

十一、以上未盡事宜,另行商定。

十二、協議有效期爲自 年 月 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法人委託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2.供用電合同要怎樣寫呢

供電方:___________供電局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 ___________供電局統一印製 爲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電力用戶(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類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工業用電、非工業用電、普通工業用電、非居民照明用電) 3.行業分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供電方式、用電容量及產權分界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電源,採用單電源,單迴路向用電方供電。 2.供電電源 (1) 供電方由_____kV_____變電所[開關站],以_____kV_____線公用線向用電方__________ 配電房供電。

(2) 用電容量爲_______________kVA。 (3) 雙方的資產分界點在:跌落熔斷器下樁頭。

資產分界點的設備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電源側的資產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負荷側的資產屬用電方。

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3.用電方裝置不併網自備發電機__________臺,容量_____kW,作爲__________備用。

(1) 發電機安裝地點在發電機房。 採用低壓電纜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櫃聯接。

自備發電機具有獨立的接地系統。 (2) 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的切換方式採用手動先斷後通。

爲防止用電方自備電源向供電方電網倒送電或誤並列,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採用低壓四極雙投閘刀加機械程序鎖作爲聯鎖,安裝在下列設備上:0.4kV計量櫃閘刀手柄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櫃的四極雙投閘刀手柄間。 未經供電方同意用電方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3) 用電方內部的配電線路以電纜或絕緣導線敷設。用電方不採用架空裸導線。

4.用電方的正常執行方式:_______________ 進線開關執行、發電機冷備用。 5.未經供電方許可,用電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私自增加自備電源。

6.供電方依據電網安全、經濟執行原則調整供電方式時,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情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用電方在用電時的功率因數和諧波源負荷、衝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控制標準,否則供電方無義務保證電能質量。 3.在電力系統正常執行的情況下,供電方應向用電方連續供電。

但爲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供電方依法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四、用電計量 1.供電方按國家規定,以受電點爲計費單元按電價類別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

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數據是供電方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點及安裝情況如下: 計量點_______________ 裝置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 計量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3.設在用電方的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啓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應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裝、換表及現場校驗後,供電方應對該用電計量裝置加封。用電方應在工作憑證上籤章,並對計量裝置負責保管。

4.供電方應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校驗、更換。用電方發現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用電方認爲供電方裝設的計量裝置不準時,可向供電方提出校驗申請並交付校驗費後,供電方在七天內進行校驗,並將校驗結果告知用電方。 如計量裝置的誤差在允許範圍內,則校驗費不退;誤差超出允許範圍,供電方除退還校驗費外,還應按有關規定向用電方退還或補收電費。

用電方對校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在接到供電方校驗結果後_____天內,向供電方的上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逾期視同用電方對校驗結果無異議,供電方不再保留該計量裝置原狀。 5.因用電計量點與產權分界點不一致,按國家標準,由用電方負擔其變壓器損耗電量,並分攤到用電方各類用電量中計算電費。

6.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退補電量按《電力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及有關計量法規規定,經雙方協商後處理。供電方設在用電方變電所的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並填寫《計量裝置非正常執行情況報告單》,供電方應儘快處理。

五、無功補償及功率因數 1.用電方應根據無功就地平衡的原則,裝設無功自動補償裝置和隨機補償電容。用電方送入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視爲吸收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2.用電方的高峯、低谷功率因數應達到電網規定的要求。 3.在法定節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電方應根據電網安全執行要求,無條件做好無功補償裝置的投切工作。

六、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根據物價管理部門批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及分攤的變壓器損耗電量,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徵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附加價、費調整時,按調價檔案規定執行。

(2)用電。

3.用電協議書

用電協議書

供電方: x x x x

用電方:x x x x

電是我國的寶貴能源,由於我國地域廣闊用電情況及不平衡情況極十分爲嚴重,東南沿海地區是我國的經濟發達地區用電較爲集中用電量大,而西部偏遠山區用電相對少,國家爲此對東部進行了電網改造,加大了對對東部供電的投資力度,但是隨着西部的大開發投資額的不斷增加,西部的用電也逐步上升,這樣用電不平衡的情況逐步上升,有的地方電源充裕有的地方緊缺,這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極大的不便,爲緩解用電不平衡的局面,因此供電與用電之間採用計劃用電的的方式進行協商,協商條款由下:

1,年用電量3600kwh,日供應量爲10kwh

2,供應方式:按照日供應量,超額用電時按照50%加價

3,結算部辦法;每月25日覈實用電量,30日前將電費交齊

4,除不可抗力外日常生活保證供電,如果有用電設施維修提前通知業戶

5,下年度增加或減少用電應在本年的11月份前申報

以上協議望共同信守

協議人; 供電方: x x x x 簽字

用電方:x x x x 簽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4.供用電合同如何寫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訂立合同雙方: 供電單位:______市(縣)供電局(所),以下簡稱供電方 用電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用電方 爲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係,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電電壓:______千伏______線三相交流__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運幅度爲額定電壓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爲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爲額定電壓的+5%、-10%。

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爲±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爲±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交流______千伏安,其中______千伏安______臺,______千伏安______臺,……。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爲______年,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並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爲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爲1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爲3個月,逾期註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爲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 專線供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後,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不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執行,方算暫停用電。

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向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三、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原水利電力部或____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檔案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佈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佈置; (6)過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檔案和資料應一式2份,供電方審覈提出書意見後,退還用電方1份據以施工。

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覈。 用電方安裝竣工後,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並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

用電方在供電方規定的電網高峯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爲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爲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素爲0.80。 (凡功率因數不能達到上述規定的新用電方,供電方可拒絕接電。

未達到上述規定的現有用電方,應在二、三年內增添無功補償設備,達到上述規定。對長期不增無功補償設備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戶,供電方可停止或限制供電。

供電方應督促和幫助用電方採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數。 )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並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衝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執行有影響者,應採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四、安全用電、計劃用電、節約用電 1.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過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3次。

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

5.如何規範簽訂供用電合同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與用電人訂立的,由供電人供應電力,用電人使用該電力並支付電費的協議。合同的標的,是一種特殊的商品——“電”,由於其具有客觀物質性並能爲人們所使用,因而屬於民法上“物”的一種。供電人將自己所有的電力供應給用電人使用,用電人支付一定數額的價款,雙方當事人之間實際上是一種買賣關係。

供用電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合同的當事人是供電人和用電人。供電人是指供電企業或者依法取得供電營業資格的非法人單位。用電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2.合同的標的是一種無形物質——電力,雖然客觀存在,卻看不見,只有在連續使用的過程中才能表現出來。

3.供用電合同屬於持續供給合同。供電人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電人供電,不得中斷。

4.供用電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條款訂立。供電企業爲了與不特定的多個用電人訂立合同而預先擬定格式條款,雙方當事人按照格式條款訂立合同。對供用電方式有特殊要求的用電人,可採用非格式條款訂立合同。

5.電力的價格實行統一定價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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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臨時用電合同

甲方(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用電方原因, 需臨時搭線用電, 爲明確供用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電力法規,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用電方臨時搭線用電地址用電方臨時搭線用電地點:_________________ 供電方向用電方供電變壓器臺區爲:_____________二、臨時用電期限:自****年_月_日至****年_月_日止;三、用電性質:_____,執行電價爲:____元/度;四、用電方用電負荷:___ ;電能表計爲: _____; 五、電費結算方式:電費按臨時安裝的電能表電量乘以協議規定電價進行結算,如屬無表臨時用電,則按下列辦法之一結算電費: 1、實際使用電錶計量的電量*協議規定電價;2、用電方用電功率(KW)*實際使用小時數*協議規定電價;六、用電方用電前需向供電方預交電費____元,用電結束時多退少補;七、安全責任1、屬用電方產權的用電設施,應由用電方負責維護,並由用電方承擔因用電引起的所有安全責任;2、用電方必須充分保證用電安全,用電方應裝有可靠的保護裝置,遇有故障時能迅速切斷電源,因用電方故障或超協議容量用電造成的一切後果由用電方負責;3、用電方不得向外轉供電,否則供電方有權終止對用電方供電,並且因此帶來的後果由用電方負責;八、本協議一式兩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拆除臨時用電設施止。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_月_日 ****年_月_日。

7.求一份簡單詳細的供電合同

供用電合同 合同編號:____ 供電方 單位名稱(蓋章)____ 單位地址____ 用電方 單位名稱(蓋章) 單位地址____ 年 月 日 爲了保證國家計劃順利地執行,明確供用雙方相互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全國供用電規則》和有關的法規,以及國家計劃,經 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第一條 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電壓爲下列額定值的電力。 序號 受電點地址 受電電壓值(伏) #1 ____, ____; #2 ____, ____; #3 ____, ____; 第二條 根據國家計劃和電網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應電力的數量, 見附表一。

第三條 用電方使用電力的時間爲: 高峯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低谷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特殊設備用電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第四條 供電的質量 1.根據電力系統的執行方式和用電方受電點在系統中的位置,商定受電點的 受電電壓爲: #1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2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3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如變配電設備、系統執行方式和受電位置變動時應相應修訂受電電壓值。

2.根據用電方月平均率因數,受電點的供電電壓與合同受電電壓比較,允許 變動的幅度爲: 用電方月平均功率因數 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 0.9以上 ±5% 0.86~0.9 ±7% 0.81~0.85 ±8% 0.80以下 ±10% 在電力設備檢修或系統在非正常情況下執行,用電方受電點供電電壓允許變動 的幅度經上列再增加5%。 3.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的三相交流電源的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爲: ───────────┬───────────┬──────────── 用電時間 │ 超合同用電比例 │ 允許變動幅度(赫) ───────────┼───────────┼──────────── │ ±5%以下 │ ±0.2 高 峯 時 ├───────────┼──────────── │ +5%以上 │ ±0.5 ───────────┼───────────┼──────────── 低 谷 時 │ │ ±0.2 ───────────┴───────────┴──────────── 在系統主力電廠故障時,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爲±1赫,但故障延續時間不得 超過一小時。

4.供電方在用電方受電點的高次諧波電流值和用電方在受電點注入電網的高 次諧波電流值應低於水利電力部《電力系統諧波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極限值和 允許值。 有衝擊負荷的用電方,當衝擊負荷已影響其他用戶電壓質量時,用電方應採取 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條 用電方每月向供電方支付所用電力的電費。有關的電度計量、電價、電費結算、電費支付方式均按有關規定或按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協議辦理。

第六條 供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不承擔違 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颱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 害。

不承擔違約責任。 (2)因正當理由,並事先通知用電方的限電。

如,因排除險情,處理事故, 檢修設備等的限電;對超過計劃用電的限電;計劃檢修並在七天前通知用電方的限 電;因執行國家命令而對用電方的限電等。不承擔違約責任。

(3)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 ,其他電源仍可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不屬違約,不承擔責任。

(4)非供電方的責任,如用戶的過錯,鳥害、人爲破壞等。不承擔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應承擔違 約責任。 (1)在執行、操作、檢修、試驗等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 造成的過錯。

(2)非供電方責任引起,而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事故擴大部分的過錯。 (3)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等方面處理不當造成的過錯。

3.無正當理由對用電方限電時,事後應補還少供的電量,並給予賠償。賠償 按少供的電力、電量分別計算,少供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賠償,少供一千瓦按0 .5元賠償。

少供的電量按限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的平均 用電量與限電時間內每小時計劃電量之差乘以限電小時數求得。 4.供電方責任造成用電方斷電時,供電方應按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和電度 電費的五倍(單一製爲四倍)給予賠償。

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按斷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 小時平均用電量乘以斷電小時求得。 斷電責任的分析,以供電方事故記錄爲依據,並適用水利電力部《電業生產事 故調查規程》。

5.供電電壓和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供電方應按質量不合 格累計時間內所用電量乘以用電方當月平均電價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賠償。 第七條 用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不承擔違 約責任。

(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颱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 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擔違約責任。

(2)有特殊原因,超負荷或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用電。事先通知並徵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