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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要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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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要承擔什麼責任

法律主觀:

已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等罪,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