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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過錯方承擔什麼責任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5.6K

婚姻法過錯方承擔什麼責任

。婚姻中過錯一方一般要承擔賠償責任,還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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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對過錯方的規定和賠償

法律主觀:

我國新婚姻法第46條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一規定標誌着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在我國正式確立,在離婚過程中無過錯方配偶將有權要求另一方配偶就法定婚姻過錯行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一制度的確立對完善我國婚姻立法制度、保障婚姻當事人合法權益、撫慰受害人的精神、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爲、維持社會的安定及維律的公正形象均具有重要意義。但是上述第46的規定無過錯方配偶要請求對方承擔婚姻過錯賠償責任必須自身無過錯,即請求方如也有過錯則不能請求賠償。筆者認爲婚姻法規定的“無過錯方”這一概念很難把握,在實踐中將使許多受害人無法得到賠償,也使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可操作性大大降低。法律在這裏沒有明確無過錯的內涵是什麼,即何爲無過錯?這裏可以有兩種解釋:一是對另一方配偶的婚姻過錯行爲的產生無過錯,如丈夫實施家庭暴力完全是其性格暴躁的緣故,妻子從來沒有罵丈夫,也沒有其它任何可能導致丈夫將會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爲,這樣可以說妻子無過錯;第二種理解是賠償請求提起方對婚姻過錯行爲的損害結果無過錯,即其因爲對方的婚姻過錯行爲受到精神和物質的損害,並導致離婚,對這一結果的發生無過錯。以上兩種理解存在很大的區別,仍以丈夫實施家庭暴力爲例,妻子經常辱罵、冷淡丈夫等行爲,可以視爲是丈夫實施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以第一種理解妻子可能就不是婚姻法中所要求的無過錯方,將無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以第二種理解看,妻子經常辱罵、冷淡丈夫等行爲只是損害結果發生的間接原因,兩者之間並不存在侵權法上的因果關係,所以妻子依然可以成爲婚姻法上的無過錯方。但不管我們做哪種理解,新婚姻法以無過錯作爲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前提都是欠妥的。如以第一種解釋認定無過錯,則在現實中能夠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情況將是少之又少,因爲不管是重婚、同居還是暴力,在複雜的現實中,促使一方做出上述行爲在很多情況下往往存在多種原因,如妻子不關心丈夫、有婚外戀、經常無端懷疑、辱罵丈夫等,以第一種解釋認定無過錯,妻子則顯然變成了有過錯,無法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再者以第一種解釋認定有無過錯也是與侵權行爲法的理論相違背的,侵權行爲法上的違法行爲和過錯都是針損害對結果而言的,違法行爲需與結果有因果關係,過錯也是主觀對結果的一種態度,而非對中間行爲而言。以第二種解釋認定無過錯,則在現實中絕大部分受害人將是無過錯的,因爲照第二種理解,妻子不關心丈夫、有婚外戀、經常無端懷疑、辱罵丈夫等並不構成侵權法上的過錯,妻子不關心丈夫可能是丈夫與她人同居的原因,但卻不是妻子因丈夫與她人同居而自身受到受害並離婚的原因,妻子不關心丈夫與其自身受到受害是沒有侵權法上的因果關係的,也是妻子無法預料的。但如果以第二種解釋認定一方的無過錯,無視另一方的誘因行爲,對賠償義務方也是有失公平的。何況,在實踐中各種複雜的情形都會出現,要逐一仔細分辨另一方的一些誘因行爲是否構成侵權法上的原因也是十分困難的。新婚姻法提出無過錯方這一概念是欠妥當的,不管法律將對這一概念做何種解釋,都將會對離婚損害賠償訴訟的一方當事人造成不公。有鑑於此,在法律對無過錯方這一概念沒有消除之前,在立法沒有修改之前,在審判實踐中不能拘泥於該條所的“無過錯方”,而應依照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民法原則,採取區別過錯、過錯相抵的原則來裁判案件。只要一方存在四十六條所規定的賠償情形,另一方不論有無過錯及過錯大小,都允許其提出賠償請求,同樣,也應允許另一方提出相應的抗辯,並在審判中查清損害的事實,區分過錯的有無、大小和程度,在過錯相抵之後,由過錯大的一方予以賠償。這樣,才能體現審判的公平和公正,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法律客觀:

此外,適用《婚姻法》第46條規定應當區分不同情況。根據離婚自由的原則,不論是無過錯方還是過錯方均可作爲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因此,人民在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規定的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46條時,還應區分以下不同情形:1.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爲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2.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爲被告,在離婚訴訟案件中如果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3.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另行起訴。離婚過錯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種方式。財產損害賠償主要是指,因過錯方的過錯行爲導致無過錯方所持財產的減少,無過錯方可能失去的利益,如雙方共同經營或者是可期待的利益以及人身傷害所支出的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等費用。財產損害賠償可根據《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對他人財產造成的損害,應按實際損失予以賠償。離婚損害賠償中的財產損害賠償,應遵循全部賠償原則,全部賠償要求損害不僅要賠償直接損失,而且對確定的間接損失也要予以賠償。精神損害具體是指配偶身份的純正和感情專一的精神利益受到嚴重的損害,排他的性生活利益受到損害,家庭暴力或精神壓抑所致的肉體傷害和痛苦以及名譽、人格尊嚴、社會地位等社會價值的貶損等。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較之財產損害難度較大,金錢買不了感情,但金錢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婚姻中無過錯方的損失。由於精神損害的無形性及其不可估價性特徵,法官在裁量精神損害的賠償金額時,則必須參照最高人民《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0條規定和最高人民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解釋”來確定賠償金的數額,這些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一、精神損害程度。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羞辱等情緒障礙;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等等。由於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應由醫學專家劃分輕重程度,作出相應判斷。二、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和具體侵權情節。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違法造成損害成正比。三、其他情節。如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過錯方對家庭、子女所盡義務的多少和貢獻大小,以及加害人的經濟狀況,承擔損害賠償的能力以及受訴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起訴離婚有過錯方應賠償多少

過錯方離婚的賠償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標準。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主要是針對因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的情形,無過錯方可依據法律要求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如果在訴訟中,無過錯方有證據證明對方構成婚姻法上的過錯,作爲無過錯方有權提出人身損害賠償。

一、根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婚姻法上的離婚過錯方是指:

1、、遺棄家庭成員的。

2、實施家庭暴力的;

3、重婚的;

4、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對於過錯方提出的離婚,仍應堅持以是否感情破裂爲標準決定是否判決離婚。凡雙方感情尚未破裂的,過錯方願意接受調解和好,無過錯方及其子女對有過錯一方持諒解和爭取的態度,應該判不離。如雙方感情確實無法挽回,過錯方堅持不接受和好的調解,則不能勉強一方不願維持的婚姻。

在離婚的過程當中,其中一方存在着家暴或者是遺棄家庭成員的,這種行爲是屬於有過錯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需要爲此而承擔一定的代價,也就是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具體金額由雙方協商或者是判決。

三、起訴離婚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覈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第二次起訴離婚的,原告還要從開具判決生效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過錯賠償金標準

法律主觀:

離婚 過錯賠償是指因過錯配偶的過錯行爲,導致婚姻關係破裂,離婚時,由過錯方向無過錯方承擔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失的 民事責任 。 離婚損害賠償 的要件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一是行爲人有過錯。所謂過錯並非是離婚行爲本身,而是導致離婚的過錯行爲。新 婚姻法 第46條規定,過錯行爲包括 重婚 、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實施 家庭暴力 、、遺棄家庭成員等等 二是有損害事實。即因上述過錯行爲給配偶方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 三是過錯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即過錯行爲導致了損害事實的發生。這種因果關係是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和基礎。 四是離婚的發生且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無過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離婚無過錯損害賠償的請求主體是無過錯方。因爲無過錯方是受害人,他(她)對分割人即過錯方因過錯給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當然有權主張權利。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爲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顯然,第三者不能成爲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這是因爲,第三者不是離婚訴訟當事人。如果無過錯方訴訟第三者,那就是另外一種法律關係,而非離婚之訴。這是離婚損害賠償 侵權 責任的特殊要求。只有離婚的發生,無過錯方始得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無離婚事實的發生,離婚損害賠償就無從開始,同時要求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人必須無過錯,本人如有相同的過錯行爲,則過失相抵,不得要求損害賠償。 離婚過錯賠償既可適用於判決離婚,也可適用於 協議離婚 。離婚並不因判決離婚或協議離婚而有不同的效力。協議離婚時,雙方可就損害賠償進行約定,無約定的,也並不表示無過錯方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協議離婚生效後,無過錯方仍可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判決離婚的,無過錯方可在 起訴離婚 的同時,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關於違法行爲的範圍,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因一方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爲家庭成員或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應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 雙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合法夫妻身份是指男女雙方經 結婚登記 已取得 結婚證 ;同時也包括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佈實施《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 結婚 實質要件的 事實婚姻 。因此,凡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 非法同居 的,或者不符合上述事實婚姻條件的男女,他們因分手引起的人身和財產糾紛,不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2. 雙方已進入離婚訴訟程序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前提是離婚訴訟。因此,凡是人民 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46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援;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的,人民不予受理。 3.夫妻一方因特定的過錯而導致離婚 在通常情況下,離婚的發生有其複雜的主、客觀原因,而且夫妻雙方往往都有主、次不等的責任。但是,只有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遺棄家庭成員這四種法律規定的重大過錯而導致離婚的情況下,過錯方纔成爲承擔損害賠償的主體,無過錯方不能向與過錯方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通姦等婚外性行爲,則被排除在外。這裏所稱的“無過錯”僅限於上面列舉的四種過錯而言,至於其他過錯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在所難免,因此對“無過錯”不能作擴 大理 解。 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爲原告向人民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不予受理。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可見,提出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請求的程序是很嚴格的。同時,對於人民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依法也是不會得到支援的。 此外,適用《婚姻法》第46條規定應當區分不同情況。根據離婚自由的原則,不論是無過錯方還是過錯方均可作爲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因此,人民在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規定的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46條時,還應區分以下不同情形: 1. 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爲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 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爲被告,在離婚訴訟案件中如果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 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另行起訴。 離婚過錯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 精神損害賠償 兩種方式。財產損害賠償主要是指,因過錯方的過錯行爲導致無過錯方所持財產的減少,無過錯方可能失去的利益,如雙方共同經營或者是可期待的利益以及 人身傷害 所支出的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等費用。財產損害賠償可根據《 民法通則 》及最高人民《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對他人財產造成的損害,應按實際損失予以賠償。離婚損害賠償中的財產損害賠償,應遵循全部賠償原則,全部賠償要求損害不僅要賠償直接損失,而且對確定的間接損失也要予以賠償。精神損害具體是指配偶身份的純正和感情專一的精神利益受到嚴重的損害,排他的性生活利益受到損害,家庭暴力或精神壓抑所致的肉體傷害和痛苦以及名譽、人格尊嚴、社會地位等社會價值的貶損等。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較之財產損害難度較大,金錢買不了感情,但金錢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婚姻中無過錯方的損失。由於精神損害的無形性及其不可估價性特徵,法官在裁量精神損害的 賠償金 額時,則必須參照最高人民《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0條規定和最高人民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解釋”來確定賠償金的數額,這些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一、精神損害程度。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羞辱等情緒障礙;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等等。由於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應由醫學專家劃分輕重程度,作出相應判斷。 二、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和具體侵權情節。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違法造成損害成正比。 三、其他情節。如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過錯方對家庭、子女所盡義務的多少和貢獻大小,以及加害人的經濟狀況,承擔損害賠償的能力以及受訴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婚姻法過錯方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一、婚姻法過錯方損害賠償標準

由於我國對 精神損害賠償 並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對於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賠多少也沒有明確的數額標準。

具體離婚賠償金賠多少要具體情況,並結合地區的經濟水平具體分析。一般性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爲 1000元—3000元;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爲3000元—5000元;侵害人侵害行爲特別惡劣、受害人的傷害程度特別嚴重或社會影響特別大的,可根據實際需要,可能會比上述賠償要高一些。

最後,需要提醒的是離婚過錯賠償的數額並不是很高,如果 夫妻共同財產 較多的,可能會得到較高的離婚過錯賠償。因此,在收集證據,索要離婚過錯賠償前要仔細考慮性價比,或者直接諮詢一下律師是否需要收集證據,索要離婚過錯賠償。

二、 離婚損害賠償 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遺棄家庭成員的。

具體說來,離婚賠償條件如下:

1、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遺棄行爲的。

2、因爲上述行爲而導致判決離婚。也就是說,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爲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3、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4、請求人無過錯。

無過錯方作爲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爲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後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爲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應當進行調解。對於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

三、離婚過錯方賠償需要什麼證據

在提起離婚過錯方賠償時,需要向提交對方存在過錯的證據。

1、重婚的,提交對方重婚的證據。如,對方與第三者領取的結婚證等。此類證據比較好找,因爲重婚的肯定會領取結婚證,未領取結婚證的,不屬於重婚。調查此證據時,可以試着去民政部門查詢。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在此需要提交過錯方與他人同居的事實,如,雙方入住的小區的鄰里證言,門衛的證言,同居雙方對外關係、同居者平日的生活習慣等等。此類證據在收集時會有一定的難度,因此此類證據涉及到隱私。因此,在收集此類證據時可以試着請律師幫忙,利用律師的專業能力及優勢。

3、家庭暴力的,過錯方家暴的證據,如,照片、診斷證明、傷情鑑定等等。如果需要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還需要請醫生出具精神損害的鑑定書。此類證據比較好收集,只要留心,應該不存在很大的難題。重點是時間上的要求,遭遇家暴的一定要及時取證,儲存好證據。

4、遺棄家庭成員的,此時和家暴一樣都需要及時儲存證據,必要時可以請幫忙,講筆錄作爲證據出示。綜上所述,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損害賠償情形的,夫妻雙方過錯方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 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