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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師法》的規定簡述教師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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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師法》的規定簡述教師的義務。

法律主觀:

教師法的內容主要有教師的權利和義務、資格和任用、培養和培訓、考覈、待遇獎勵及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一、權利和義務。教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的權利。教師有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爲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爲的義務。 二、資格和任用。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教師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 三、培養和培訓。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規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業務培訓。 四、考覈。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覈。 五、獎勵待遇。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 六、法律責任。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十三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學校認定。
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