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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2006年修訂的義務教育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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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2006年修訂的義務教育法規定

法律主觀:

教育教學是興教的基本要素之一,好的教育體系靠的就是良好的教育教學方式方法。
義務教育法關於教育教學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適齡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和實際情況,確定教學制度、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定,改革考試製度,並改進進階中等學校招生辦法,推進實施素質教育。
學校和教師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
國家鼓勵學校和教師採用啓發式教育等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六條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於教育教學之中,開展與學生年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爲習慣。
第三十七條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爲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教科書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準編寫,內容力求精簡,精選必備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經濟實用,保證質量。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的編寫工作。
第三十九條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製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
第四十條教科書由國務院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微利原則確定基準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基準價確定零售價。
第四十一條國家鼓勵教科書循環使用。
義務教育法對於教育教學的規定主要是在教學制度、教學方式、德智體全面發展的教育理念等等方面。希望對大家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