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爲人師表;(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爲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爲,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爲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 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爲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爲,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