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購房訂金後能退房。一方可以與另一方協商一致進行退房,或者在合同中約定或法定的解除條件發生後向另一方送達退房通知,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訂金不具有定金的擔保性質,交付和收受訂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不發生定金罰則喪失或者雙倍返還訂金的法律後果。
一、買房時的定金與訂金有哪些差別
買房時定金與訂金主要有以下幾個差別: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爲,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二、訂金和定金哪個可以退還
一般原則是訂金可以退,定金不能退。
定金滿足一定條件的可以返還:
(1)給付定金不履行合同義務的;
(2)無權請求返還定金;
(3)收取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
(4)約定雙倍返還定金。
目前我國在我國的法律上,訂金這個概念是不明確的,但在我國的司法審判實踐中,訂金一般被視爲預付款。簡單來說就是,訂金給對方再多,即使違約了,對方也要退還,所以如果是簽訂的協議上寫的是訂金,那麼一般錢能要回來。
交付定金需要注意:
1、定金交付容易、要回難,因此,不要隨便向商家交付定金,要注意消費協議內容,要特別警惕“定金一律不退”之類的條款,以免上當受騙。
2、在籤協議、交付定金前,特別要多方面考察清楚商家的信譽、能力水平。
3、如果商家做出了口頭承諾,在簽訂協議書時必須將他們的承諾寫進去,書面化以保留證據,不要因怕麻煩,礙於面子等不寫進協議,給自己的消費帶來隱患。
4、提倡消費者科學、理性消費,避免盲目、衝動消費。
違約定金的條件:
1、明確規定違約定金處罰的條件不但要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爲,還要有因該違約行爲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結果,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2、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沒有履行,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了損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沒有完全落空,這時,既要對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當事人進行定金處罰,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罰。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適用定金罰則的規定。對於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受定金處罰後,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三、合同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定金是指爲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雙方當事人透過書面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爲擔保的方式。
訂金並非法律概念,一般而言,訂金的交付應當理解爲預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決收受訂金的一方的資金週轉短缺,從而增強其履約能力。
訂金與定金的區別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二者產生的基礎法律關係不同:定金合同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當事人關於訂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定金擔保是有懲罰性的;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其功能在於爲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的支援。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經給付,則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而訂金給付後,如發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
4、二者適用的範圍不同: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於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於金錢的給付爲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多見於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